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745號
原 告 垠猿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泓偉
訴訟代理人 李佩珊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鄒志明、黃翠華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為新臺幣704,87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7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