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757號
原 告 富士瑪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竹尾健太郎
訴訟代理人 高宏銘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宏茂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9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2,580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42,0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