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302號
原 告 碩維智權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楊代強
訴訟代理人 吳純怡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益先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代墊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9萬9,50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1,6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蔡世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梅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