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319號
原 告 非凡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富
訴訟代理人 蕭棋云律師
彭彥植律師
廖孟意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杜芙美間請求減少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5萬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5,2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蔡世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蔡梅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