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429號
原 告 吉祥全球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碧華
訴訟代理人 徐紹鐘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漢金等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仟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拾貳萬捌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若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林俐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