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495號
原 告 光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歷亞
訴訟代理人 顏世翠律師
郭子千律師
焦郁穎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雨花石雲計算科技有限公司間返還損害賠償等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9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6,64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方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