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571號
原 告 宇奇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美鳳
訴訟代理人 李尚宇律師
張綺耘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動利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8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蔡世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梅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