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605號
原 告 賴瑞雄(即賴榮俊之繼承人)
呂玉華(即賴榮俊之繼承人)
被 告 簡玉山
全日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鈞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之訴之聲明係請求確認(被告全日工程有限公司對被告簡玉山)債權不存在等,並表明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有原告起訴狀可稽,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子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霈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