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611號
原 告 華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鈺堂
訴訟代理人 張仕賢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8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2萬9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謝達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