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984號
原 告 應發標線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毓麟
上列原告與被告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7,6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蔡世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蔡梅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