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09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唯寵股份有限公司
即反訴原告
法定代理人 王維詩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倍騰系統整合有限公司
即反訴被告
法定代理人 黃尚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返還履約保證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⑴本訴部分為新台幣(下同)1,712,824元(102,739+1,610,085),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042元;⑵反訴部分為320,14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295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亭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