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171號
反訴原告即
被 告 尊佑天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明洲
訴訟代理人 陳恪勤律師
王仕升律師
反訴被告即
原 告 嘉洋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順傑
上列反訴原告即被告尊佑天甫股份有限公司與反訴被告即原告嘉洋科技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反訴原告即被告提起反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24,817元(利息、督促程序費用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應徵第一審反訴裁判費21,097元。茲限反訴原告即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反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杜慧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玉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