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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204號
原      告  海德生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宜生 
訴訟代理人  張仕奇 
            楊蓉   
            顧懷恩 
上列原告與被告柯登創新有限公司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陳報被告柯登創新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成年親屬或關係人之最新戶籍資料,並向本院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以補正被告法定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且無論訴訟進行至如何之程度,法院於此均應依職權調查之,故如原告或被告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而未於審判長所定期間內補正者,法院即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規定自明。又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被告為有限公司,董事僅楊偉明一人,現已過世等情,有被告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原告陳報狀在卷可稽。因被告惟一法定代理人已死亡,無人代理,應由原告具狀補正被告法定代理人之成年親屬或關係人資料,並向本院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以補正被告法定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蔡汶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