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403號
上 訴 人 上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陳淑霞
上 訴 人 吳彥彬
邱信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403號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37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補繳第二審裁判費2萬3775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林家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