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631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訴訟代理人 李宗興
被 告 諾利嘉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禾穎
被 告 王國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中關於「被告諾利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諾利嘉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林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