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771號
上 訴 人 林耿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玫慧等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325,59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邱美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