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774號
反訴原告
即被告 茂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正雄
訴訟代理人 胡盈州律師
林怡均律師
反訴被告
即原告 許陳月倉
訴訟代理人 湯明亮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即被告茂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即原告許陳月倉間返還所有權狀事件,反訴原告所提之反訴與本訴訴訟標的並非相同,又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蔡汶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