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88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衡昱電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振興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安麗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雯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5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79萬7,26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萬2,7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溫祖明
法 官 蕭涵勻
法 官 林承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何嘉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