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90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雷蒙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正欣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嗣芬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3月29日112年度訴字第1905號判決提起上訴,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聲明原審判決廢棄;前項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是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尚未具體敘明上訴理由,併依同法第441條裁定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娟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李登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