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097號
上 訴 人 張集鈞
張集淵
洪美香
張惠雯
張惠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媚登峰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799,70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0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