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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107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陳懷民 
被      告  歐倫琪時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則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31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編號1請求金額欄中關於「74萬5,449元」之記載,應更正為「74萬5,499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是以,原告聲請更正,與法相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瑋桓
                  法 官 石珉千
                  法 官 余沛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李云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