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107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陳懷民
被 告 歐倫琪時尚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邱則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31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編號1請求金額欄中關於「74萬5,449元」之記載,應更正為「74萬5,499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是以,原告聲請更正,與法相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瑋桓
法 官 石珉千
法 官 余沛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李云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