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15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喜萃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家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比特樂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3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5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洪仕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