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207號
上 訴 人 博弘雲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被上訴人 雜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仰志
訴訟代理人 蘇昱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207號給付服務使用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5萬771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872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補繳第二審裁判費1萬8726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林家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