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214號
原 告 僑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永年
訴訟代理人 許哲仁律師
被 告 帝一燒烤餐坊即陸淑貞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12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院判決主文第二項、第三項移列為第三項、第四項,更正第二項為「原告其餘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修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宇美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