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29號
抗 告 人即
原 告 遠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兆景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8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29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修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宇美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