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342號
上 訴 人 侯尊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富驛酒店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驛酒店)、開曼群島商藝舍國際創新股份有限公司間(下稱藝舍公司)請求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本院第一審敗訴判決不服,提起上訴,聲明原判決廢棄,富驛酒店、藝舍公司應分別給付上訴人新台幣(下同)313萬1250元及利息,如其中一人為給付,他人於給付範圍內免給付之義務。是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即為313萬125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上訴人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4萬8129元,然迄未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