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55號
原 告 台北市台大樸園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志偉
訴訟代理人 陳香如律師
被 告 康家銘
林玫伶
訴訟代理人 蔡皇其律師
複代理人 魏芳怡律師
被 告 天辰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慧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3月25日15時45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5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子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霈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