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600號
原 告 震耀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震瀚
上列原告與被告鑫國運通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台幣2,000元。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共計新台幣4,561,875元(計算式:〈112,000×30.88〉+1,103,315=4,561,875,以起訴日美金對新台幣匯率1:30.88計算),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46,243元,扣除已繳納裁判費新台幣2,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44,24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范煥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