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
| | | | | | 1、本件為中國大陸發明專利申請(無實體審查),依原證2第6頁「申請」服務項目,原告服務費即為15,000元,及依原證2第7頁「備註2.」,因本件無台灣案稿件而另收稿件費18,000元與超字費(0000-0000)*2=4,796元,共計37,796元。代收代付款依原證6第1頁為美金(USD)501.46元,並依原證6第5頁臺灣銀行即期賣出匯率30.635換算為新臺幣15,362元,故本件請款總額原為53,158元,被告曾於106/11/30及107/11/30分別給付15,362元、22,796元,故剩餘金額為15,000元。有申請號及公告號(原證14-1)。 2、依原證11第5頁,本件原告於107/01/19匯款新臺幣31,810元(計算式:美金1,080.21x即期匯率29.448)至中國代理人指定帳戶(原證16),其中即包含本件代收代付款15,362元(左下角原子筆+螢光筆註記之請款單編號B0000000)。原證16為原告與代理人初合作時(104年)其提供之請款單,其上之帳戶亦為代理人之收款帳戶,原告即是將本案款項匯入該帳戶,而原證6第4頁之帳戶係代理人嗣後新增使用之帳戶。代理人亦已確認收到本案款項,有電郵佐證(原證17)。 3、原證12-7第2頁(即原證6第2頁)之申請案號為誤繕,更新如原證30-1。 4、北京志霖恒遠智慧財產權代理有限公司係志霖法律事務所用於代理智財事務時所使用之名稱。 5、本件請款內容係原告於2017年間協助辦理專利申請之事項,當時國外代理人為北京志霖恒遠智慧財產權代理事務所,即原告配合之國外代理人,嗣經被告於去年(2022年)向中國知識產權局申請更換代理人,原告係經原代理人「北京志霖恒遠智慧財產權代理有限公司」轉知才得知(原證30-2),原告與北京科龍寰宇智慧財產權代理有限責任公司並無業務往來,從而被告欲以事後更換代理人論述原告並未完成本件事務,實屬無稽。 | 1、否認原證2為兩造約定之報酬標準。 2、原證5請款明細表第一項其代收代付款為零,與原證6請款單第1頁數字不相同。 3、原證12-7代收代付轉帳收據未檢附原告或原告轉託之第三地代理人向該地專利主管機關取得之官方繳費收據,且未提出第三地代理人處理事務之證明(例如:專利申請書)。再則,被告依據原證14-1之公告號查詢得知,該專利之申請代理人為北京志霖恒遠智慧財產權代理事務所,並非原證12-7所記載之志霖法律事務所。 4、原告與原告所轉託之第三地代理人之關係為何,非被告所得置喙。第三地代理人以何名目向原告請款?原告何以願意付款?與被告無關。 5、原證12-7服務費收據所記載之申請案號與原證14-1之申請案號不同。確實不存在原證12-7服務費收據所記載之申請案號案件(無該申請案號之公告號)。 6、依原證14-1之公告日可知,該專利係112年5月23日,經查係由代理人北京科龍寰宇智慧財產權代理有限責任公司所代理,與原告付款之對象志霖法律事務所何關。 |
| | | | | | 1、本件為中國大陸發明專利實體審查,依原證2第6頁「實體審查」服務項目,原告服務費即為3,000元。代收代付款依原證6第10頁為人民幣(RMB)3,300元,並依原證6第12頁臺灣銀行即期賣出匯率4.616換算為新臺幣15,233元。有申請號及公開號(原證14-2)。 2、依原證11第11頁,本件原告於106/11/28匯款新臺幣45,165元(計算式:美金1,503x即期匯率30.05)至中國代理人指定帳戶(原證6第10頁),其中即包含本件代收代付款15,233元(左下角原子筆+螢光筆註記之請款單編號A0000000)。 3、本件經原告協助辦理實體審查後,後續收到官方審查意見通知,在被告指示下放棄答辯(原證30-17),故本件未成功取得專利,僅有公開號無公告號。 | 1、否認原證2為兩造約定之報酬標準。 2、未提出第三地代理人處理事務之證明(例如:專利申請書)。 3、原證11第7頁請款人是深圳匯智容達專利商標事務所,代理費800人民幣,不知依何約定而來;此外原證11第11頁匯款為美金,且金額與原證11第11頁請款金額不合。 4、再則,被告依據原證11第7頁申請號查詢,所得者為「公開號」,不是「公告號」。原證14-2根本只經早期公開,未完成申請專利。 5、原告與原告所轉託之第三地代理人之關係為何,非被告所得置喙。第三地代理人以何名目向原告請款?原告有何以願意付款?與被告無關。 |
| | | | | | 1、本件為中國大陸發明專利實體審查,依原證2第6頁「實體審查」服務項目,原告服務費即為3,000元。代收代付款依原證6第16頁為人民幣(RMB)3,300元,並依原證6第12頁臺灣銀行即期賣出匯率4.616換算為新臺幣15,233元(本件亦為106/09/14請款)。 2、依原證11第17頁,本件原告於106/11/28匯款新臺幣45,165元(計算式:美金1,503x即期匯率30.05)至中國代理人指定帳戶(原證6第16頁),其中即包含本件代收代付款15,233元(左下角原子筆+螢光筆註記之請款單編號A0000000)。 | 1、否認原證2為兩造約定之報酬標準。 2、未提出第三地代理人處理事務之證明(例如:專利申請書)。 3、原證11第13頁請款人是深圳匯智容達專利商標事務所,代理費800人民幣,不知依何約定而來;此外原證11第17頁匯款為美金,且金額與原證11第13頁請款金額不合。 4、原告與原告所轉託之第三地代理人之關係為何,非被告所得置喙。第三地代理人以何名目向原告請款?原告有何以願意付款?與被告無關。 |
| | | | | | 1、本件為中國大陸發明專利實體審查,依原證2第6頁「實體審查」服務項目,原告服務費即為3,000元。代收代付款依原證6第22頁為人民幣(RMB)3,300元,並依原證6第12頁臺灣銀行即期賣出匯率4.616換算為新臺幣15,233元(本件亦為106/09/14請款)。有申請號及公開號(原證14-3)。 2、依原證11第23頁,本件原告於106/11/28匯款新臺幣45,165元(計算式:美金1,503x即期匯率30.05)至中國代理人指定帳戶(原證6第22頁),其中即包含本件代收代付款15,233元(左下角原子筆+螢光筆註記之請款單編號A0000000)。 3、本件經原告協助辦理實體審查後,後續收到官方審查意見通知(原證30-18),在被告指示下放棄答辯,故本件未成功取得專利,僅有公開號無公告號。 | 1、否認原證2為兩造約定之報酬標準。 2、未提出第三地代理人處理事務之證明(例如:專利申請書)。 3、原證11第19頁請款人是深圳匯智容達專利商標事務所,代理費800人民幣,不知依何約定而來;此外原證11第23頁匯款為美金,且金額與原證11第19頁請款金額不合。 4、再則,被告依據原證11第19頁申請號查詢,所得者為「公開號」,不是「公告號」。原證14-3根本只經早期公開,未完成申請專利。 5、原告與原告所轉託之第三地代理人之關係為何,非被告所得置喙。第三地代理人以何名目向原告請款?原告有何以願意付款?與被告無關。 |
| | | | | | 1、本件為美國發明專利核駁答辯,依原證2第4頁「答辯(有引證案)」服務項目,原告服務費即為30,000元。代收代付款依原證6第28頁為美金(USD)450元,並依原證6第29頁臺灣銀行即期賣出匯率30.22換算為新臺幣13,599元。 2、依原證11第43頁,本件原告於106/12/22匯款新臺幣124,725元(計算式:美金4,155x即期匯率30.018)至美國代理人指定帳戶(原證6第28頁),其中即包含本件代收代付款13,599元(左下角原子筆+螢光筆註記之請款單編號A0000000)。 | 1、否認原證2為兩造約定之報酬標準。 2、第三方WPAT,pc請款之金額不知依何約定而來。 3、原證11第25頁請款金額與原證11第43頁匯款金額不合。 4、未檢附原告或原告轉託之第三地代理人向該地專利主管機關取得之官方繳費收據。 5、原證12-15未檢附原告或原告轉託之第三地代理人向該地專利主管機關取得之官方繳費收據。 |
| | | | | | 1、本件為美國發明專利提RCE及核駁答辯,依原證2第4頁「申請續案審查RCE(附答辯)」服務項目,原告服務費訂為20,000元。代收代付款依原證6第34頁為美金(USD)1,400元,並依原證6第29頁臺灣銀行即期賣出匯率30.22換算為新臺幣42,308元(本件亦為106/09/21請款)。有申請號及公開號(原證14-4)。 2、依原證11第63頁,本件原告於106/12/22匯款新臺幣124,725元(計算式:美金4,155x即期匯率30.018)至美國代理人指定帳戶(原證6第34頁),其中即包含本件代收代付款42,308元(左下角原子筆+螢光筆註記之請款單編號A0000000)。 3、本件後續因被告放棄答辯(原證30-19),故未成功取得專利,僅有公開號無公告號。 | 1、否認原證2為兩造約定之報酬標準。 2、第三方WPAT,pc請款之金額不知依何約定而來。 3、原證11第45頁第三方請款又與原證11第63頁匯款金額不合。 4、未檢附原告或原告轉託之第三地代理人向該地專利主管機關取得之官方繳費收據。 5、再則,被告依據原證11第45頁申請號查詢,所得者為「公開號」,不是「公告號」。原證14-3根本只經早期公開,未完成申請專利。 |
| | | | | | 1、本件為美國發明專利提分案及IDS申請,依原證2第4頁「分割Division(附修正)」服務項目,原告服務費訂為20,000元,及依原證2第5頁「提報先前技術(IDS)」服務項目,原告服務費原訂2,000元,因給予折扣改為1,000元,共21,000元。代收代付款依原證6第38頁為美金(USD)1,210元,並依原證6第29頁臺灣銀行即期賣出匯率30.22換算為新臺幣36,566元(本件亦為106/09/21請款)。 2、依原證11第115頁,本件原告於106/12/01匯款新臺幣401,511元(計算式:美金13,365x即期匯率30.042)至美國代理人指定帳戶(原證6第38頁),其中即包含本件代收代付款36,566元(左側原子筆+螢光筆註記之請款單編號A0000000)。 | 1、否認原證2為兩造約定之報酬標準。 2、第三方WPAT,pc請款之金額不知依何約定而來。 3、原證11第65頁第三方請款又與原證11第115頁匯款金額不合。 4、未檢附原告或原告轉託之第三地代理人向該地專利主管機關取得之官方繳費收據。 5、再則,被告依據原證11第65頁申請號查詢,所得者為「公開號」,不是「公告號」。原證14-3根本只經早期公開,未完成申請專利。
|
| | | | | | 1、本件為美國發明專利提訴願,依原證2第5頁「其他程序」服務項目,原告服務費訂為45,000元。代收代付款依原證6第44-45頁為美金(USD)1,850元,並依原證6第29頁臺灣銀行即期賣出匯率30.22換算為新臺幣55,907元(本件亦為106/09/21請款)。 2、依原證11第127頁,本件原告於106/11/28匯款新臺幣401,511元(計算式:美金13,365x即期匯率30.042)至美國代理人指定帳戶(原證6第44-45頁),其中即包含本件代收代付款55,907元(左下角原子筆+螢光筆註記之請款單編號A0000000)。 | 1、否認原證2為兩造約定之報酬標準。 2、第三方WPAT,pc請款之金額不知依何約定而來。 3、原證11第117頁第三方請款又與原證11第127頁匯款金額不合。 4、未檢附原告或原告轉託之第三地代理人向該地專利主管機關取得之官方繳費收據。
|
| | | | | | 本件為台灣發明專利實體審查及修正及答辯,依原證2第1頁「實體審查」服務項目,原告服務費即為2,000元,及依原證2第1頁「修正」服務項目,原告服務費即為3,000元,及依原證2第1頁「申復答辯」服務項目,原告服務費即為12,000元,共17,000元。代收代付款依原證6第51頁為15,000元。 | 1、否認原證2為兩造約定之報酬標準。 2、審查費代墊款被告願意支付,但請原告提供原證11第129頁正本。
|
| | | | | | 1、本件為中國大陸發明專利第一次答辯,依原證2第6頁「提出意見陳述(有引證案)」服務項目,原告服務費即為16,000元。代收代付款依原證6第56頁為美金(USD)323.07元,並依原證6第57頁臺灣銀行即期賣出匯率30.265換算為新臺幣9,778元。 2、依原證11第143頁,本件原告於106/11/29匯款新臺幣127,002元(計算式:美金4,227.63x即期匯率30.041)至中國代理人指定帳戶(原證6第56頁),其中即包含本件代收代付款9,778元(左下角原子筆+螢光筆註記之請款單編號A0000000)。 | 1、否認原證2為兩造約定之報酬標準。 2、第三方隆天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之請款之金額不知依何約定而來。 3、未檢附原告或原告轉託之第三地代理人向該地專利主管機關取得之官方繳費收據。
|
| | | | | | 1、本件為日本發明專利申請(不含實體審查),依原證15第1頁「申請」服務項目,原告服務費原訂38,000元,因給予折扣改為18,000元。代收代付款依原證6第62頁為日圓(JPY)279,060元,並依原證6第63頁臺灣銀行即期賣出匯率0.2713換算為新臺幣75,709元。有公開號及相關記事(原證14-5)。 2、依原證11第201頁,本件原告於106/10/24匯款新臺幣75,011元(計算式:日圓279,060x即期匯率0.2688)至日本代理人指定帳戶(原證6第62頁),即為本件代收代付款75,709元(左下角原子筆+螢光筆註記之請款單編號B0000000)。 3、本件與編號103為同一申請案,因被告指示不答辯(參原證1第269-272頁),未取得專利,故僅有公開號無公告號。 | 1、原證11第145-202頁繕本證物缺頁。 2、否認原證2為兩造約定之報酬標準。 3、第三方ITAYA之請款之金額不知依何約定而來。 4、未見原告與原告所轉託之第三地代理人之付款資料。 5、依原證14-5,該案僅有「公開號」,不是「公告號」。根本只經早期公開,未完成申請專利。
|
| | | | | | 1、本件為美國發明專利核駁分析後結案,依原證2第5頁「其他程序」服務項目,原告服務費訂為5,000元。代收代付款因未請複代理人進行協助故為0元。有申請號及公開號(原證14-6)。 2、本件因被告指示不答辯(原證30-20),未取得專利,故僅有公開號無公告號。 | 1、原證11第203-204頁繕本證物缺頁。 2、否認原證2為兩造約定之報酬標準。 3、第三方之請款之金額不知依何約定而來。 4、未見原告對第三地代理人之付款資料。 5、依原證14-6,該案僅有「公開號」,不是「公告號」。根本只經早期公開,未完成申請專利。 |
| | | | | | 1、本件為美國發明專利RCE後第一次答辯,依原證2第4頁「申請續案審查RCE(附答辯)」服務項目,原告服務費訂為30,000元。代收代付款依原證6第70頁為美金(USD)450元,並依原證6第71頁臺灣銀行即期賣出匯率30.32換算為新臺幣13,644元。有申請號及公開號(原證14-7)。 2、依原證11第219頁,本件原告於106/12/22匯款新臺幣124,725元(計算式:美金4,155x即期匯率30.018)至美國代理人指定帳戶(原證6第70頁),其中即包含本件代收代付款13,644元(左下角原子筆+螢光筆註記之請款單編號A0000000)。 3、本件因被告指示不答辯(原證30-21),未取得專利,故僅有公開號無公告號。 | 1、原證11第205-220頁繕本證物缺頁。 2、否認原證2為兩造約定之報酬標準。 3、第三方WPAT,pc之請款之金額不知依何約定而來。 4、未見原告對第三地代理人WPAT,pc之付款資料(原告所稱之原證6第70頁非匯款資料)。 5、依原證14-7,該案僅有「公開號」,不是「公告號」。根本只經早期公開,未完成申請專利。
|
| | | | | | 1、本件為中國大陸發明專利第一次答辯,依原證2第6頁「提出意見陳述(有引證案)」服務項目,原告服務費即為16,000元。代收代付款依原證6第76頁為美金(USD)227.27元,並依原證6第71頁臺灣銀行即期賣出匯率30.32換算為新臺幣6,891元(本件亦為106/10/23請款)。 2、依原證11第235頁,本件原告於107/01/19匯款新臺幣31,810元(計算式:美金1,080.21x即期匯率29.448)至中國代理人指定帳戶(原證16),其中即包含本件代收代付款6,891元(左下角原子筆+螢光筆註記之請款單編號A0000000)。原證16為原告與代理人初合作時(104年)其提供之請款單,其上之帳戶亦為代理人之收款帳戶,原告即是將本案款項匯入該帳戶,而原證6第76頁之帳戶係代理人嗣後新增使用之帳戶。代理人亦已確認收到本案款項,有電郵佐證(原證17)。 | 1、原證11第221-236頁繕本證物缺頁。 2、否認原證2為兩造約定之報酬標準。 3、第三方之請款之金額不知依何約定而來。 4、第三方實際請款金額多少亦不明(無請款單)。 5、原證6第75頁第三方代收代付證明單又與原證11第235頁匯款金額不合。 6、被告依據原證6第16頁之申請查詢得知,該專利之申請代理人為北京志霖恒遠智慧財產權代理事務所,並非原證6第76頁所記載之志霖法律事務所。
|
| | | | | | 1、本件為美國發明專利RCE後第一次答辯,依原證2第4頁「申請續案審查RCE(附答辯)」服務項目,原告服務費訂為30,000元。代收代付款依原證6第80頁為美金(USD)450元(原總額為650元,其中200元為延展產生之費用,因延展為原告導致而由原告直接支付,故僅剩450元),並依原證6第81頁臺灣銀行即期賣出匯率30.25換算為新臺幣13,613元。 2、依原證11第255頁,本件原告於107/01/19匯款新臺幣75,976元(計算式:美金2,580x即期匯率29.448)至美國代理人指定帳戶(原證6第80頁),其中即包含本件代收代付款13,613元(左下角原子筆+螢光筆註記之請款單編號A0000000)。 | 1、否認原證2為兩造約定之報酬標準。 2、第三方WPAT,pc請款之金額不知依何約定而來。 3、原證11第237頁第三方請款又與原證11第255頁匯款金額不合。 4、未檢附原告或原告轉託之第三地代理人向該地專利主管機關取得之官方繳費收據。
|
| | | | | | 1、本件為中國大陸發明專利第二次答辯,依原證2第6頁「提出意見陳述(有引證案)」服務項目,原告服務費即為16,000元。代收代付款依原證6第86頁為美金(USD)149.03元,並依原證6第81頁臺灣銀行即期賣出匯率30.25換算為新臺幣4,508元(本件亦為106/11/06請款)。 2、依原證11第263頁,本件原告於106/11/09匯款新臺幣12,686元(計算式:美金419.64x即期匯率30.231)至中國代理人指定帳戶(原證18),其中即包含本件代收代付款4,508元(左下角原子筆+螢光筆註記之請款單編號A0000000)。原證18為完整之代理人帳戶資訊,原證6第86頁係因原告僅將有金額之頁面提供給被告參考,實際上代理人提供之請款單都有載明人民幣與美元帳戶資訊。代理人亦已確認收到本案款項,有電郵佐證(原證19)。 | 1、否認原證2為兩造約定之報酬標準。 2、第三方中博世達請款之金額不知依何約定而來。 3、原證11第257頁第三方請款又與原證11第265頁匯款金額不合。 4、未檢附原告或原告轉託之第三地代理人中博世達向該地專利主管機關取得之官方繳費收據。
|
| | | | | | 1、本件為美國發明專利第一次答辯,依原證2第4頁「答辯(有引證案)」服務項目,原告服務費即為30,000元。代收代付款依原證6第90頁為美金(USD)450元,並依原證6第91頁臺灣銀行即期賣出匯率30.245換算為新臺幣13,610元。 2、依原證11第279頁,本件原告於107/01/19匯款新臺幣75,976元(計算式:美金2,580x即期匯率29.448)至美國代理人指定帳戶(原證6第90頁),其中即包含本件代收代付款13,610元(左下角原子筆+螢光筆註記之請款單編號A0000000)。 | 1、否認原證2為兩造約定之報酬標準 2、第三方WPAT,pc之請款之金額不知依何約定而來。 3、未見原告對第三地代理人WPAT,pc之付款資料。(原告所稱之原證6第90頁非匯款資料)。 4、原證11第265頁第三方請款又與原證11第279頁匯款金額不合。
|
| | | | | | 1、本件為中國大陸發明專利實體審查,依原證2第6頁「實體審查」服務項目,原告服務費即為3,000元。代收代付款依原證6第96頁為美金(USD)378.79元,並依原證6第97頁臺灣銀行即期賣出匯率30.05換算為新臺幣11,383元。 2、依原證11第285頁,本件原告於107/01/19匯款新臺幣31,810元(計算式:美金1,080.21x即期匯率29.448)至中國代理人指定帳戶(原證16),其中即包含本件代收代付款11,383元(左下角原子筆+螢光筆註記之請款單編號A0000000)。原證16為原告與代理人初合作時(104年)其提供之請款單,其上之帳戶亦為代理人之收款帳戶,原告即是將本案款項匯入該帳戶,而原證6第96頁之帳戶係代理人嗣後新增使用之帳戶。代理人亦已確認收到本案款項,有電郵佐證(原證17)。 | 1、否認原證2為兩造約定之報酬標準。 2、第三方北京志霖恒遠智慧財產權代理事務所請款之金額不知依何約定而來。第三方實際請款金額多少亦不明(無請款單)。 3、原證6第95頁第三方代收代付證明單又與原證11第285頁匯款金額不合。 4、原告與原告所轉託之第三地代理人之關係為何,非被告所得置喙。第三地代理人以何名目向原告請款?原告有何以願意付款?與被告無關。
|
| | | | | | 本件為台灣發明專利第一次申復,依原證2第1頁「申復答辯」服務項目,原告服務費即為12,000元。代收代付款因無官方規費而為0元。 | |
| | | | | | 本件為台灣發明專利第一次申復,依原證2第1頁「申復答辯」服務項目,原告服務費即為12,000元。代收代付款因無官方規費而為0元。 | |
| | | | | | 1、本件為中國大陸新型專利代繳第4年年費,依原證2第7頁「實用新型專利第4~5年年費,每年」服務項目,原告服務費即為2,500元。代收代付款依原證6第106頁為人民幣(RMB)1,100元(申請號000000000000.4欄位),並依原證6第108頁臺灣銀行即期賣出匯率4.559換算為新臺幣5,015元。 2、依原證11第313頁,本件原告於107/03/21提領美金1,260元,其中即包含本件代收代付款新臺幣5,015元(左下角原子筆+螢光筆註記之請款單編號A0000000),係因中國代理人帳戶有問題無法收款,在代理人建議之下交付現金給同樣與代理人有業務往來的黃祥程Chad(原告前員工,現已離職),由其轉交給代理人,有與代理人之電郵往來佐證(原證20)。代理人亦已確認收到本案款項,有電郵佐證(原證21)。 | 1、否認原證2為兩造約定之報酬標準。 2、未提出第三地代理人處理事務之證明(例如:專利申請書)。 3、第三方匯智容達事務所請款之金額不知依何約定而來。 4、原證11第309頁又與原證11第313頁匯款金額不合。 5、原證20、21(均臨訟製作)無法看出與本件關聯,也無法確認形式真正。 6、原告與原告所轉託之第三地代理人之關係為何,非被告所得置喙。第三地代理人以何名目向原告請款?原告有何以願意付款?與被告無關。 |
| | | | | | 1、本件為中國大陸發明專利實體審查,依原證2第6頁「實體審查」服務項目,原告服務費即為3,000元。代收代付款依原證6第112頁為人民幣(RMB)3,300元(申請號000000000000.1欄位),並依原證6第108頁臺灣銀行即期賣出匯率4.559換算為新臺幣15,045元(本件亦為106/12/08請款)。 2、依原證11第319頁,本件原告於107/03/21提領美金1,260元,其中即包含本件代收代付款新臺幣15,045元(左下角原子筆+螢光筆註記之請款單編號A0000000),係因中國代理人帳戶有問題無法收款,在代理人建議之下交付現金給同樣與代理人有業務往來的黃祥程Chad(原告前員工,現已離職),由其轉交給代理人,有與代理人之電郵往來佐證(原證20)。代理人亦已確認收到本案款項,有電郵佐證(原證21)。 | 1、否認原證2為兩造約定之報酬標準。 2、未提出第三地代理人處理事務之證明(例如:專利申請書)。 3、第三方匯智容達事務所請款之金額不知依何約定而來。 4、原證11第315頁與原證11第319頁匯款金額不合。 5、原證20、21(均臨訟製作)無法看出與本件關聯,也無法確認形式真正。 6、原告與原告所轉託之第三地代理人之關係為何,非被告所得置喙。第三地代理人以何名目向原告請款?原告有何以願意付款?與被告無關。
|
| | | | | | 1、本件為中國大陸發明專利實體審查,依原證2第6頁「實體審查」服務項目,原告服務費即為3,000元。代收代付款依原證6第118頁為人民幣(RMB)3,300元(申請號000000000000.7欄位),並依原證6第108頁臺灣銀行即期賣出匯率4.559換算為新臺幣15,045元(本件亦為106/12/08請款)。有申請號及公開號(原證14-2)。 2、依原證11第325頁,本件原告於107/03/21提領美金1,260元,其中即包含本件代收代付款新臺幣15,045元(左下角原子筆+螢光筆註記之請款單編號A0000000),係因中國代理人帳戶有問題無法收款,在代理人建議之下交付現金給同樣與代理人有業務往來的黃祥程Chad(原告前員工,現已離職),由其轉交給代理人,有與代理人之電郵往來佐證(原證20)。代理人亦已確認收到本案款項,有電郵佐證(原證21)。 3、本件專利申請遭駁回(原證30-22),故僅有公開號無公告號。 | 1、否認原證2為兩造約定之報酬標準。 2、未提出第三地代理人處理事務之證明(例如:專利申請書)。 3、第三方匯智容達事務所請款之金額不知依何約定而來。 4、外原證11第321頁請款金額與原證11第324頁匯款金不合。 5、再則,被告依據原證11第321頁申請號查詢,所得者為「公開號」,不是「公告號」。原證14-2根本只經早期公開,未完成申請專利。 6、原告與原告所轉託之第三地代理人之關係為何,非被告所得置喙。第三地代理人以何名目向原告請款?原告有何以願意付款?與被告無關。 7、原證20、21(均臨訟製作)無法看出與本件關聯,也無法確認形式真正。
|
| | | | | | 1、本件申請14038TIC-CN的優先權文件係為了14038TIC-USP1,之所以106年仍可申請,係因為14038TIC-USP1實為14038TIC-US的CIP案(部分連續案),而CIP案在制度上是沿用母案(即14038TIC-US)的優先權,故即使14038TIC-CN為103年之案件,仍可為14038TIC-USP1申請優先權文件。 2、本件為中國大陸發明專利申請優先權文件,依原證2第7頁「主張優先權」服務項目,原告服務費即為3,000元。代收代付款依原證6第124頁為人民幣(RMB)230元(申請號000000000000.X欄位),並依原證6第108頁臺灣銀行即期賣出匯率4.559換算為新臺幣1,049元(本件亦為106/12/08請款)。有申請號及公告號(原證14-9)。 3、依原證11第331頁,本件原告於107/03/21提領美金1,260元,其中即包含本件代收代付款新臺幣1,049元(左下角原子筆+螢光筆註記之請款單編號A0000000),係因中國代理人帳戶有問題無法收款,在代理人建議之下交付現金給同樣與代理人有業務往來的黃祥程Chad(原告前員工,現已離職),由其轉交給代理人,有與代理人之電郵往來佐證(原證20)。代理人亦已確認收到本案款項,有電郵佐證(原證21)。 4、本件後續因提分案未取得專利,故僅有公開號無公告號。 | 1、否認原證2為兩造約定之報酬標準。 2、未提出第三地代理人處理事務之證明(例如:專利申請書)。 3、第三方匯智容達事務所請款之金額不知依何約定而來。 4、外原證11第327頁請款金額與原證11第331頁匯款金不合。 5、再則,被告依據原證11第321頁申請號查詢,所得者為「公開號」,不是「公告號」。原證14-2根本只經早期公開,未完成申請專利。 6、原告與原告所轉託之第三地代理人之關係為何,非被告所得置喙。第三地代理人以何名目向原告請款?原告有何以願意付款?與被告無關。 7、原告稱係為提出優先權申請。但依大陸專利法,申請優先權與需於專利申請日一年內申請。而該專利經查係2014年申請日,不可能在2017年還可提出優先權申請。況官方收據影本假設為真,則未記載為其優先權申請事。 8、原證20、21(均臨訟製作)無法看出與本件關聯,也無法確認形式真正。 |
| | | | | | 1、本件為美國發明專利CIP及IDS申請,依原證2第4頁「申請部分延續案CIP(新添部分內容)」服務項目,原告服務費即為30,000元,及依原證2第5頁「提報先前技術(IDS)」服務項目,原告服務費原訂2,000元,因給予折扣改為1,000元,共31,000元。代收代付款依原證6第130頁為美金(USD)1,350元,並依原證6第132頁臺灣銀行即期賣出匯率30.08換算為新臺幣40,608元。 2、依原證11第367頁,本件原告於107/03/02匯款新臺幣167,836元(計算式:美金5,720x即期匯率29.342)至美國代理人指定帳戶(原證6第130頁),其中即包含本件代收代付款40,608元(左下角原子筆+螢光筆註記之請款單編號A0000000)。 3、官方收據如原證30-3。 | 1、否認原證2為兩造約定之報酬標準。 2、第三方WPAT,pc請款之金額不知依何約定而來。 3、原證11第333頁請款金額與原證11第367頁匯款金額不合。 4、未提出官方收據。 5、原告與原告所轉託之第三地代理人之關係為何,非被告所得置喙。第三地代理人以何名目向原告請款?原告有何以願意付款?與被告無關。 |
| | | | | | 1、本件為美國發明專利核駁答辯及權利終期放棄聲明,依原證2第4頁「答辯(有引證案)」服務項目,原告服務費即為30,000元。代收代付款依原證6第134頁(與第137頁相同)為美金(USD)910元,並依原證6第139頁臺灣銀行即期賣出匯率30.05換算為新臺幣27,346元。 2、依原證11第391頁,本件原告於107/03/02匯款新臺幣167,836元(計算式:美金5,720x即期匯率29.342)至美國代理人指定帳戶(原證6第134頁),其中即包含本件代收代付款27,346元(左下角原子筆+螢光筆註記之請款單編號A0000000)。 | 1、否認原證2為兩造約定之報酬標準。 2、第三方WPAT,pc請款之金額不知依何約定而來。 3、原證11第369頁請款金額與原證11:P391匯款金額不合。 4、未提出官方收據。 5、原告與原告所轉託之第三地代理人之關係為何,非被告所得置喙。第三地代理人以何名目向原告請款?原告有何以願意付款?與被告無關。 |
| | | | | | 1、本件原告誤繕為放棄,應是提訴願,更正請款單於原證12-3。 2、本件為美國發明專利提訴願,依原證2第5頁「其他程序」服務項目,原告服務費訂為10,000元。代收代付款依原證6第144頁為美金(USD)1,600元,並依原證6第145頁臺灣銀行即期賣出匯率29.68換算為新臺幣47,488元。 3、依原證11第401頁,本件原告於107/05/04匯款新臺幣240,097元(計算式:美金8,080x即期匯率29.715)至美國代理人指定帳戶(原證6第144頁),其中即包含本件代收代付款47,488元(左側原子筆+螢光筆註記之請款單編號A0000000)。 | 1、否認原證2為兩造約定之報酬標準。 2、第三方WPAT,pc請款之金額不知依何約定而來。 3、原證11第393頁請款金額與原證11第401頁匯款金額不合。 4、未提出官方收據。 5、原告與原告所轉託之第三地代理人之關係為何,非被告所得置喙。第三地代理人以何名目向原告請款?原告有何以願意付款?與被告無關。 |
| | | | | | 1、本件為美國發明專利第一次答辯,依原證2第4頁「答辯(有引證案)」服務項目,原告服務費即為30,000元。代收代付款依原證6第150頁為美金(USD)490元,並依原證6第145頁臺灣銀行即期賣出匯率29.68換算為新臺幣14,543元(本件亦為107/01/02請款)。 2、依原證11第423頁,本件原告於107/05/04匯款新臺幣240,097元(計算式:美金8,080x即期匯率29.715)至美國代理人指定帳戶(原證6第150頁),其中即包含本件代收代付款14,543元(左側原子筆+螢光筆註記之請款單編號A0000000)。 | 1、否認原證2為兩造約定之報酬標準。 2、第三方WPAT,pc請款之金額不知依何約定而來。 3、原證11第403頁請款金額與原證11第423頁匯款金額不合。 4、未提出官方收據。 5、原告與原告所轉託之第三地代理人之關係為何,非被告所得置喙。第三地代理人以何名目向原告請款?原告有何以願意付款?與被告無關。 |
| | | | | | 1、原證6第156頁之官方收據載明第5年年費應是大陸官方誤繕,因原告於108年3月始繳納第5年年費(原證12-8)。 2、本件為中國大陸發明專利代繳領證及第4年年費,依原證2第6頁「領證費」服務項目,原告服務費即為3,500元。代收代付款依原證6第157頁為美金(USD)281.06元,並依原證6第158頁臺灣銀行即期賣出匯率29.65換算為新臺幣8,333元。 3、依原證11第431頁,本件原告於107/05/04匯款新臺幣61,570元(計算式:美金2,072.03x即期匯率29.715)至中國代理人指定帳戶(原證6第157頁),其中即包含本件代收代付款8,333元(左下角原子筆+螢光筆註記之請款單編號A0000000)。 | 1、否認原證2為兩造約定之報酬標準。 2、第三方隆天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之請款之金額不知依何約定而來。 3、原證6第53-57頁與第153-158頁為同一專利。原告原本於原證6稱係第四年年費,但所附之官方收據則是第五年年費收據影本。經被告質疑後,竟於原證12-8請款單中,改成「第五年年費」,可見其帳務混亂。 4、此外,原告原本於原證6第156頁所檢附之大陸官收據影本,竟與原證12-8第11頁完全不同。可見該類官方收據都有偽造變造之嫌。 5、再,原告原本於原證6第156頁所檢附隆天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之請款單,竟然也與原證12-8第10頁完全不同。可見該類「第三方請款單」頁是原告可任意變造的。 |
| | | | | | 1、本件為美國發明專利最終答辯,依原證2第4頁「答辯(有引證案)」服務項目,原告服務費原訂30,000元,因給予折扣改為20,000元。代收代付款依原證6第162頁為美金(USD)475元,並依原證6第163頁臺灣銀行即期賣出匯率29.28換算為新臺幣13,908元。 2、依原證11第433頁,本件原告於107/05/04匯款新臺幣240,097元(計算式:美金8,080x即期匯率29.715)至美國代理人指定帳戶(原證6第162頁),其中即包含本件代收代付款13,908元(左側原子筆+螢光筆註記之請款單編號A0000000)。 | 1、否認原證2為兩造約定之報酬標準。 2、第三方WPAT,pc請款之金額不知依何約定而來。 3、原證6第162頁請款金額與原證11第433頁匯款金額不合。 4、未提出官方收據。 5、原告與原告所轉託之第三地代理人之關係為何,非被告所得置喙。第三地代理人以何名目向原告請款?原告有何以願意付款?與被告無關。 |
| | | | | | 1、本件為中國大陸發明專利實體審查,依原證2第6頁「實體審查」服務項目,原告服務費即為3,000元。代收代付款依原證6第168頁為美金(USD)490.51元,並依原證6第163頁臺灣銀行即期賣出匯率29.28換算為新臺幣14,362元(本件亦為107/02/02請款)。有申請號及公開號(原證14-10)。 2、依原證11第439頁,本件原告於107/12/24匯款新臺幣51,832元(計算式:美金1,678.78x即期匯率30.875)至中國代理人指定帳戶(原證6第168頁),其中即包含本件代收代付款14,362元(左側原子筆+螢光筆註記之請款單編號A0000000)。 3、如前所述,原告與北京科龍寰宇智慧財產權代理有限責任公司並無業務往來,應係由被告自行申請更換代理人。至本件請款內容係原告於2018年協助辦理實體審查,當時國外代理人為北京志霖恒遠智慧財產權代理事務所,即原告配合之國外代理人,從而被告欲以事後更換代理人論述原告並未完成本件事務,實屬無稽。 | 1、否認原證2為兩造約定之報酬標準。 2、未提出第三地代理人處理事務之證明(例如:專利申請書)。 3、原告與原告所轉託之第三地代理人之關係為何,非被告所得置喙。第三地代理人以何名目向原告請款?原告有何以願意付款?與被告無關。 4、依原證14-10可知,該案僅為早期公開案,查無該申請案號之公告號。如果有如原所述申請實體審查,應有准駁文件。 5、原證11第435頁請款金額與原證11第439頁匯款金額不合。 6、依原證12-14可知,該專利係由代理人北京科龍寰宇智慧財產權代理有限責任公司所代理,與原告付款之對象志霖法律事務所何關。 |
| | | | | | 本件為台灣發明專利實體審查,依原證2第1頁「實體審查」服務項目,原告服務費即為2,000元。代收代付款依原證6第174-175頁為7,000元。 | |
| | | | | | 1、本件為美國發明專利領證,依原證2第4頁「領證與第1~3.5年年費」服務項目,原告服務費即為5,000元。代收代付款依原證6第180頁為美金(USD)875元,並依原證6第181頁臺灣銀行即期賣出匯率29.41換算為新臺幣25,734元。 2、本件與美國代理人應給付原告之費用互相扣抵,有電郵佐證(原證22),電郵中「68507.074B US875」即為本件(與原證6第180頁右上角Invoice No.相同)。 | 1、否認原證2為兩造約定之報酬標準。 2、第三方WPAT,pc請款之金額不知依何約定而來。 3、未提出官方收據。 4、未提出向第三人付款證據。原證22之電子郵件來龍去脈不明,前後封信件內文並不連貫,形式真正有疑,且實質上看不出與本件關聯性。 5、原告與原告所轉託之第三地代理人之關係為何,非被告所得置喙。第三地代理人以何名目向原告請款?原告有何以願意付款?與被告無關。 |
| | | | | | 1、本件為中國大陸發明專利代繳第5年年費,依原證2第6頁「發明專利第4~6年年費,每年」服務項目,原告服務費即為2,500元。代收代付款依原證6第189頁為美金(USD)220元,並依原證6第181頁臺灣銀行即期賣出匯率29.41換算為新臺幣6,470元(本件亦為107/02/12請款)。 2、依原證11第463頁,本件原告於107/05/04匯款新臺幣61,570元(計算式:美金2,072.03x即期匯率29.715)至中國代理人指定帳戶(原證6第189頁),其中即包含本件代收代付款6,470元(左下角原子筆+螢光筆註記之請款單編號A0000000)。 | 1、否認原證2為兩造約定之報酬標準。 2、未提出第三地代理人處理事務之證明(例如:專利申請書)。 3、原告與原告所轉託之第三地代理人之關係為何,非被告所得置喙。第三地代理人以何名目向原告請款?原告有何以願意付款?與被告無關。 4、原證11第459頁請款金額與原證11第463頁匯款金額不合。
|
| | | | | | 1、本件為美國發明專利第一次答辯及提Terminal Disclaimer(終期拋棄聲明),依原證2第5頁「其他程序」服務項目,原告服務費訂為8,000元。代收代付款依原證6第194頁為美金(USD)935元,並依原證6第195頁臺灣銀行即期賣出匯率29.345換算為新臺幣27,438元。 2、本件與美國代理人應給付原告之費用互相扣抵,有電郵佐證(原證22),電郵中「68507.041CB US935」即為本件(與原證6第194頁右上角Invoice No.相同)。 | 1、否認原證2為兩造約定之報酬標準。 2、第三方WPAT,pc請款之金額不知依何約定而來。 3、未提出官方收據。 4、未提出向第三人付款證據。原證22之電子郵件來龍去脈不明,前後封信件內文並不連貫,形式真正有疑,且實質上看不出與本件關聯性。 5、原告與原告所轉託之第三地代理人之關係為何,非被告所得置喙。第三地代理人以何名目向原告請款?原告有何以願意付款?與被告無關。 |
| | | | | | 1、本件為中國大陸發明專利第一次答辯,依原證2第6頁「提出意見陳述(有引證案)」服務項目,原告服務費即為16,000元。代收代付款依原證6第200頁為美金(USD)236.22元,並依原證6第195頁臺灣銀行即期賣出匯率29.345換算為新臺幣6,932元(本件亦為107/03/01請款)。 2、依原證11第503頁,本件原告於107/12/24匯款新臺幣51,832元(計算式:美金1,678.78x即期匯率30.875)至中國代理人指定帳戶(原證6第200頁),其中即包含本件代收代付款6,932元(左側原子筆+螢光筆註記之請款單編號A0000000)。 | 1、否認原證2為兩造約定之報酬標準。 2、未提出第三地代理人處理事務之證明(例如:專利申請書)。 3、原告與原告所轉託之第三地代理人之關係為何,非被告所得置喙。第三地代理人以何名目向原告請款?原告有何以願意付款?與被告無關。 4、原證11第489頁請款金額與原證11第503頁匯款金額不合。 |
| | | | | | 1、本件為日本發明專利實體審查及修稿,依原證15第1頁「實體審查」服務項目,原告服務費為3,000元,及依原證15第2頁「其他程序」服務項目,原告服務費訂為7,000元,共計10,000元。代收代付款依原證6第204頁為日圓(JPY)228,000元,並依原證6第205頁臺灣銀行即期賣出匯率0.2795換算為新臺幣63,726元。 2、依原證11第515頁,本件原告於107/06/08匯款新臺幣62,312元(計算式:日圓228,000x即期匯率0.2733)至日本代理人指定帳戶(原證6第204頁),即為本件代收代付款63,726元(左下角原子筆+螢光筆註記之請款單編號A0000000)。 | 1、否認原證2為兩造約定之報酬標準。 2、未提出第三地代理人處理事務之證明(例如:專利申請書)。 3、原告與原告所轉託之第三地代理人之關係為何,非被告所得置喙。第三地代理人以何名目向原告請款?原告有何以願意付款?與被告無關。 4、原證11第505頁請款金額與原證11第515頁匯款金額不合。
|
| | | | | | 1、本件為日本發明專利實體審查及修稿,依原證15第1頁「實體審查」服務項目,原告服務費為3,000元,及依原證15第2頁「其他程序」服務項目,原告服務費訂為7,000元,共計10,000元。代收代付款依原證6第210頁為日圓(JPY)229,000元,並依原證6第211頁臺灣銀行即期賣出匯率0.277換算為新臺幣63,433元。有公開號及相關記事(原證14-11)。 2、依原證11第527頁,本件原告於107/07/31匯款新臺幣63,593元(計算式:日圓229,000x即期匯率0.2777)至日本代理人指定帳戶(原證6第210頁),即為本件代收代付款63,433元(左下角原子筆+螢光筆註記之請款單編號A0000000)。 | 1、否認原證2為兩造約定之報酬標準。 2、第三地代理人之報酬約定何來?第三方ITAYA之請款之金額不知依何約定而來。 3、未見原告與原告所轉託之第三地代理人之付款資料(第三地代理人未提出日本官方收據)。 4、原告與原告所轉託之第三地代理人之關係為何,非被告所得置喙。第三地代理人以何名目向原告請款?原告有何以願意付款?與被告無關。
|
| | | | | | 1、本件為美國發明專利領證,依原證2第4頁「領證與第1~3.5年年費」服務項目,原告服務費即為5,000元。代收代付款依原證6第216頁為美金(USD)875元,並依原證6第217頁臺灣銀行即期賣出匯率29.225換算為新臺幣25,572元。 2、本件與美國代理人應給付原告之費用互相扣抵,有電郵佐證(原證22),電郵中「68507.042F US875」即為本件(與原證6第216頁右上角Invoice No.相同)。 | 1、否認原證2為兩造約定之報酬標準。 2、第三方WPAT,pc請款之金額不知依何約定而來。 3、未提出官方收據。 4、未提出向第三人付款證據。原證22之電子郵件來龍去脈不明,前後封信件內文並不連貫,形式真正有疑,且實質上看不出與本件關聯性。 5、原告與原告所轉託之第三地代理人之關係為何,非被告所得置喙。第三地代理人以何名目向原告請款?原告有何以願意付款?與被告無關。 |
| | | | | | 1、本件為美國發明專利申請優先權文件,依原證2第5頁「其他程序」服務項目,原告服務費訂為3,000元。代收代付款依原證6第222頁為美金(USD)180元,並依原證6第223頁臺灣銀行即期賣出匯率29.46換算為新臺幣5,303元。 2、本件與美國代理人應給付原告之費用互相扣抵,有電郵佐證(原證22),電郵中「68507.047CB US180」即為本件(與原證6第222頁右上角Invoice No.相同)。 | 1、否認原證2為兩造約定之報酬標準。 2、第三方WPAT,pc請款之金額不知依何約定而來。 3、未提出官方收據。 4、未提出向第三人付款證據。原證22(均臨訟製作)之電子郵件來龍去脈不明,前後封信件內文並不連貫,形式真正有疑,且實質上看不出與本件關聯性。 5、原告與原告所轉託之第三地代理人之關係為何,非被告所得置喙。第三地代理人以何名目向原告請款?原告有何以願意付款?與被告無關。 |
| | | | | | 1、本件為答辯後提RCE、A0000000是RCE後提答辯,兩者並不相同。本件為美國發明專利訴願後答辯及提RCE申請,依原證2第4頁「申請續案審查RCE(附答辯)」服務項目,原告服務費訂為35,000元。代收代付款依原證6第228頁為美金(USD)1,475元,並依原證6第223頁臺灣銀行即期賣出匯率29.46換算為新臺幣43,454元(本件亦為107/04/16請款)。 2、本件與美國代理人應給付原告之費用互相扣抵,有電郵佐證(原證22),電郵中「68507.039F US1,475」即為本件(與原證6第228頁右上角Invoice No.相同)。 | 1、否認原證2為兩造約定之報酬標準。 2、第三方WPAT,pc請款之金額不知依何約定而來。 3、未提出官方收據。 4、未提出向第三人付款證據。原證22之電子郵件來龍去脈不明,前後封信件內文並不連貫,形式真正有疑,且實質上看不出與本件關聯性。 5、原告與原告所轉託之第三地代理人之關係為何,非被告所得置喙。第三地代理人以何名目向原告請款?原告有何以願意付款?與被告無關。 |
| | | | | | 1、本件為台灣發明專利實體審查,依原證2第1頁「實體審查」服務項目,原告服務費即為2,000元。代收代付款依原證6第232-233頁為7,000元,有申請號及公開號(原證14-12)。 2、本件經原告協助辦理實體審查後,後續收到官方審查意見通知,在被告指示下放棄答辯(原證30-23),故本件未成功取得專利,僅有公開號無公告號。 | 1、否認原證2為兩造約定之報酬標準。 2、未提出辦理事務之文件(例如申請書)。 3、原證14-12為早期公開號,非專利公告號。如有申請實體審查,必有所准駁,原告應提出准駁文件。 |
| | | | | | 1、本件為中國大陸發明專利代繳領證及第5年年費,依原證2第6頁「領證費」服務項目,原告服務費即為3,500元。代收代付款依原證6第238頁為美金(USD)295.85元,並依原證6第247頁臺灣銀行即期賣出匯率29.66換算為新臺幣8,775元(本件亦為107/04/24請款)。 2、依原證11第575頁,本件原告於107/07/05匯款新臺幣12,824元(計算式:美金419.06x即期匯率30.603)至中國代理人指定帳戶(原證18),其中即包含本件代收代付款8,775元(左下角原子筆+螢光筆註記之請款單編號A0000000)。原證18為完整之代理人帳戶資訊,原證6第238頁係因原告僅將有金額之頁面提供給被告參考,實際上代理人提供之請款單都有載明人民幣與美元帳戶資訊。代理人亦已確認收到本案款項,有電郵佐證(原證19)。 3、官方收據如原證30-4。 | 1、否認原證2為兩造約定之報酬標準。 2、第三方請款之金額不知依何約定而來。 3、原證11第573頁(同原證18)之請款單金額與原證11第575頁匯款金額不合。 4、未提出官方收據。 5、未提出向第三人付款證據。原證19之電子郵件(均臨訟製作)來龍去脈不明,前後封信件內文並不連貫,形式真正有疑,且實質上看不出與本件關聯性。 6、原告與原告所轉託之第三地代理人之關係為何,非被告所得置喙。第三地代理人以何名目向原告請款?原告有何以願意付款?與被告無關。 |
| | | | | | 1、本件為中國大陸發明專利代繳領證及第4年年費,依原證2第6頁「領證費」服務項目,原告服務費即為3,500元。代收代付款依原證6第242頁為美金(USD)310.32元,並依原證6第247頁臺灣銀行即期賣出匯率29.66換算為新臺幣9,204元(本件亦為107/04/24請款)。 2、依原證11第579頁,本件原告於107/12/24匯款新臺幣51,832元(計算式:美金1,678.78x即期匯率30.875)至中國代理人指定帳戶(原證6第242頁),其中即包含本件代收代付款9,204元(左側原子筆+螢光筆註記之請款單編號A0000000)。 3、官方收據如原證30-5。 | 1、否認原證2為兩造約定之報酬標準。 2、第三方請款之金額不知依何約定而來。 3、原證11第577頁(同原證18)之請款單金額與原證11第579頁匯款金額不合。 4、未提出官方收據。 5、未提出向第三人付款證據。 6、原告與原告所轉託之第三地代理人之關係為何,非被告所得置喙。第三地代理人以何名目向原告請款?原告有何以願意付款?與被告無關。
|
| | | | | | 1、本件為美國發明專利限制審查,依原證2第5頁「其他程序」服務項目,原告服務費訂為10,000元。代收代付款依原證6第246頁為美金(USD)225元,並依原證6第247頁臺灣銀行即期賣出匯率29.66換算為新臺幣6,674元。 2、依原證11第587頁,本件原告於107/09/20匯款新臺幣367,384元(計算式:美金11,930x即期匯率30.795)至美國代理人指定帳戶(原證6第246頁),其中即包含本件代收代付款6,674元(左下角原子筆+螢光筆註記之請款單編號A0000000)。 | 1、否認原證2為兩造約定之報酬標準。 2、第三方WPAT,pc請款之金額不知依何約定而來。 3、未提出官方收據。 4、原證11第581頁請款金額與第587頁匯款金額不合。 5、原告與原告所轉託之第三地代理人之關係為何,非被告所得置喙。第三地代理人以何名目向原告請款?原告有何以願意付款?與被告無關。 |
| | | | | | 1、本件為日本發明專利實體審查,依原證15第1頁「實體審查」服務項目,原告服務費為3,000元。代收代付款依原證6第252頁為日圓(JPY)172,000元,並依原證6第253頁臺灣銀行即期賣出匯率0.2752換算為新臺幣47,334元。 2、依原證11第595頁,本件原告於107/09/20匯款新臺幣122,343元(計算式:日圓443,270x即期匯率0.276)至日本代理人指定帳戶(原證6第252頁),其中即包含本件代收代付款47,334元(左下角原子筆+螢光筆註記之請款單編號A0000000)。 | 1、否認原證2為兩造約定之報酬標準。 2、第三方請款之金額不知依何約定而來。 3、未提出官方收據。 4、原證11第589頁請款金額與595頁匯款金額不合。 5、原告與原告所轉託之第三地代理人之關係為何,非被告所得置喙。第三地代理人以何名目向原告請款?原告有何以願意付款?與被告無關。
|
| | | | | | 1、本件為美國發明專利領證,依原證2第4頁「領證與第1~3.5年年費」服務項目,原告服務費即為5,000元。代收代付款依原證6第258頁為美金(USD)895元,並依原證6第259頁臺灣銀行即期賣出匯率29.995換算為新臺幣26,846元。 2、依原證11第605頁,本件原告於107/09/20匯款新臺幣367,384元(計算式:美金11,930x即期匯率30.795)至美國代理人指定帳戶(原證6第258頁),其中即包含本件代收代付款26,846元(左側原子筆+螢光筆註記之請款單編號A0000000)。 | 1、否認原證2為兩造約定之報酬標準。 2、第三方WPAT,pc請款之金額不知依何約定而來。 3、未提出官方收據。 4、原證11第597頁請款金額與605頁匯款金額不合。 5、原告與原告所轉託之第三地代理人之關係為何,非被告所得置喙。第三地代理人以何名目向原告請款?原告有何以願意付款?與被告無關。
|
| | | | | | 1、本件請款單(原證6第261頁)有誤,更正請款單如原證23。 2、本件為美國發明專利提訴願,依原證2第5頁「其他程序」服務項目,原告服務費訂為45,000元。代收代付款依原證6第264-265頁為美金(USD)1,400元,並依原證6第266頁臺灣銀行即期賣出匯率29.995換算為新臺幣41,993元。 3、依原證11第637頁,本件原告於107/09/20匯款新臺幣367,384元(計算式:美金11,930x即期匯率30.795)至美國代理人指定帳戶(原證6第264-265頁),其中即包含本件代收代付款41,993元(左下角原子筆+螢光筆註記之請款單編號A0000000)。 | 1、否認原證2為兩造約定之報酬標準。 2、第三方WPAT,pc請款之金額不知依何約定而來。 3、未提出官方收據。 4、原證11第607頁請款金額與637頁匯款金額不合。 5、原告與原告所轉託之第三地代理人之關係為何,非被告所得置喙。第三地代理人以何名目向原告請款?原告有何以願意付款?與被告無關。
|
| | | | | | 1、本件為台灣發明專利申請優先權文件,依原證2第2頁「申請優先權證明文件」服務項目,原告服務費即為2,000元。代收代付款依原證6第270-271頁為1,000元。有申請號及公開號(原證14-13)。 2、本件未申請實體審查,故僅有公開號無公告號。至被告稱「如未申請實體審查,則無必要主張優先權」並非正確,蓋兩者間並無任何關係,而本件之所以申請優先權證明文件,係為防止出現在優先權日到國外申請案之申請日這段期間內才被公開的技術造成國外案無法取得專利權的情況。 | 1、否認原證2為兩造約定之報酬標準。 2、未提出辦理事務之文件(例如申請書)。 3、原證11第641頁名稱為證照費之收據真正有疑。蓋本件查無專利許可領證之事實。(原證14-13為早期公開號,非專利公告號) 4、原證14-13為早期公開號,非專利公告號。如未申請實體審查,則無必要主張優先權;如優申請實體審查則必有所准駁,原告應提出准駁文件。 |
| | | | | | 1、本件為美國發明專利申請,依原證2第4頁「申請」服務項目,原告服務費即為42,000元,及依原證2第5頁「說明書超過5000字以上,每字」服務項目,原告服務費即為(00000-0000)*4=24,696元,及依原證2第5頁「圖式超過7頁,每頁」服務項目,原告服務費即為(24-10)*350=4,900元(原先7頁優待放寬至10頁),共計71,596元。代收代付款依原證6第276頁為美金(USD)1,510元,並依原證6第277頁臺灣銀行即期賣出匯率30.02換算為新臺幣45,330元。 2、依原證11第749頁,本件原告於107/10/23匯款新臺幣190,432元(計算式:美金6,140x即期匯率31.015)至美國代理人指定帳戶(原證6第276頁),其中即包含本件代收代付款45,330元(左側原子筆+螢光筆註記之請款單編號A0000000)。 | 1、否認原證2為兩造約定之報酬標準。 2、第三方WPAT,pc請款之金額不知依何約定而來。 3、未提出官方收據。 4、原證11第643頁請款金額與第749頁匯款金額不合。 5、原告與原告所轉託之第三地代理人之關係為何,非被告所得置喙。第三地代理人以何名目向原告請款?原告有何以願意付款?與被告無關。
|
| | | | | | 1、本件為中國大陸發明專利申請(無實審),依原證2第6頁「申請」服務項目,原告服務費即為15,000元,及依原證2第7頁「備註2.」,因本件無台灣案稿件而另收稿件費18,000元與超字費(00000-0000)*2=22,396元,共計55,396元。代收代付款依原證6第282頁為美金(USD)942.42元,並依原證6第277頁臺灣銀行即期賣出匯率30.02換算為新臺幣28,291元(本件亦為107/05/29請款)。有申請號及公開號(原證14-14)。 2、本件與中國代理人應給付原告之費用互相扣抵,有電郵佐證(原證24),原證24第3頁灰底之「2018/5/00 00000SWZ-CNP1申请费及服务费」即為本件(與原證6第282頁相同)。 3、官方收據如原證30-6。 4、就被告所稱其前任董事長胡師賢另有申請同名專利,原告查無相關資料,若被告所言非假,請被告提出證據。 5、本件已於今年9月5日公告,公告號為CZ000000000B(原證30-24)。 | 1、否認原證2為兩造約定之報酬標準。 2、第三方請款之金額不知依何約定而來。 3、未提出官方收據。 4、未提出向第三人付款證據。原證24之電子郵件(均臨訟製作)來龍去脈不明,前後封信件內文並不連貫,形式真正有疑,且實質上看不出與本件關聯性。 5、再則,被告依據原證11第753頁申請號查詢,所得者為「公開號」,不是「公告號」。原證14-4根本只經早期公開,未完成申請專利。被告並發現,前董事長胡師賢個人與競爭對手圓美公司在中國申請同名專利,原告是否誤將服務費用計為被告?不無可疑。 6、原告與原告所轉託之第三地代理人之關係為何,非被告所得置喙。第三地代理人以何名目向原告請款?原告有何以願意付款?與被告無關。 |
| | | | | | 1、本件為美國發明專利CIP及IDS申請,依原證2第4頁「申請部分延續案CIP(新案)」服務項目,原告服務費原訂42,000元,因給予折扣改為35,000元,及依原證2第5頁「提報先前技術(IDS)」服務項目,原告服務費原訂2,000元,因給予折扣改為1,000元,共36,000元。代收代付款依原證6第286頁為美金(USD) 1,260元,並依原證6第287頁臺灣銀行即期賣出匯率30.375換算為新臺幣38,273元。有申請號及公告號(原證14-15)。 2、依原證11第879頁,本件原告於107/10/23匯款新臺幣190,432元(計算式:美金6,140x即期匯率31.015)至美國代理人指定帳戶(原證6第286頁),其中即包含本件代收代付款38,273元(左側原子筆+螢光筆註記之請款單編號A0000000)。 | 1、否認原證2為兩造約定之報酬標準。 2、第三方WPAT,pc請款之金額不知依何約定而來。 3、未提出官方收據。 4、原證11第807頁請款金額與879頁匯款金額不合。 5、原告與原告所轉託之第三地代理人之關係為何,非被告所得置喙。第三地代理人以何名目向原告請款?原告有何以願意付款?與被告無關。
|
| | | | | | 1、本件為美國發明專利補正訴願理由書,依原證2第5頁「其他程序」服務項目,原告服務費訂為3,000元。代收代付款依原證6第292頁為美金(USD)475元,並依原證6第287頁臺灣銀行即期賣出匯率30.375換算為新臺幣14,428元(本件亦為107/06/22請款)。 2、依原證11第891頁,本件原告於107/10/23匯款新臺幣190,432元(計算式:美金6,140x即期匯率31.015)至美國代理人指定帳戶(原證6第292頁),其中即包含本件代收代付款14,428元(左側原子筆+螢光筆註記之請款單編號A0000000)。 | 1、否認原證2為兩造約定之報酬標準。 2、第三方WPAT,pc請款之金額不知依何約定而來。 3、未提出官方收據。 4、原證11第881頁請款金額與891頁匯款金額不合。 5、原告與原告所轉託之第三地代理人之關係為何,非被告所得置喙。第三地代理人以何名目向原告請款?原告有何以願意付款?與被告無關。
|
| | | | | | 1、原證6第293頁與298頁為相同。 2、本件第3次答辯於106/12/12送件、第4次答辯則是於107/03/20發文,中間間隔3個月,而大陸代理人遲於107年6月才同時給第3次及第4次答辯帳單,才導致原告晚請款。 3、本件為中國大陸發明專利第三次答辯,依原證2第6頁「提出意見陳述(有引證案)」服務項目,原告服務費即為16,000元。代收代付款依原證6第298頁為美金(USD)60.51元,並依原證6第287頁臺灣銀行即期賣出匯率30.375換算為新臺幣1,838元(本件亦為107/06/22請款)。 4、依原證11第903頁,本件原告於107/07/05匯款新臺幣12,824元(計算式:美金419.06x即期匯率30.603)至中國代理人指定帳戶(原證18),其中即包含本件代收代付款1,838元(左下角原子筆+螢光筆註記之請款單編號A0000000)。原證18為完整之代理人帳戶資訊,原證6第298頁係因原告僅將有金額之頁面提供給被告參考,實際上代理人提供之請款單都有載明人民幣與美元帳戶資訊。代理人亦已確認收到本案款項,有電郵佐證(原證19)。 | |
| | | | | | 1、本件第3次答辯於106/12/12送件、第4次答辯則是於107/03/20發文,中間間隔3個月,而大陸代理人遲於107年6月才同時給第3次及第4次答辯帳單,才導致原告晚請款。 2、本件為中國大陸發明專利第四次答辯,依原證2第6頁「提出意見陳述(有引證案)」服務項目,原告服務費即為16,000元。代收代付款依原證6第302頁為美金(USD)62.70元,並依原證6第287頁臺灣銀行即期賣出匯率30.375換算為新臺幣1,905元(本件亦為107/06/22請款)。 3、依原證11第909頁,本件原告於107/07/05匯款新臺幣12,824元(計算式:美金419.06x即期匯率30.603)至中國代理人指定帳戶(原證18),其中即包含本件代收代付款1,905元(左下角原子筆+螢光筆註記之請款單編號A0000000)。原證18為完整之代理人帳戶資訊,原證6第302頁係因原告僅將有金額之頁面提供給被告參考,實際上代理人提供之請款單都有載明人民幣與美元帳戶資訊。代理人亦已確認收到本案款項,有電郵佐證(原證19)。 | 1、否認原證2為兩造約定之報酬標準。 2、第三方請款之金額不知依何約定而來。 3、原證11第893(同原證18)、895、905頁之請款單金額與原證11第909頁匯款金額不合。 4、未提出官方收據。 5、未提出向第三人付款證據。原證19之電子郵件(均臨訟製作)來龍去脈不明,前後封信件內文並不連貫,形式真正有疑,且實質上看不出與本件關聯性。 6、原告與原告所轉託之第三地代理人之關係為何,非被告所得置喙。第三地代理人以何名目向原告請款?原告有何以願意付款?與被告無關。
|
| | | | | | 1、本件為中國大陸新型專利代繳第5年年費,依原證2第7頁「實用新型專利第4~5年年費,每年」服務項目,原告服務費即為2,500元。代收代付款依原證6第306頁為美金(USD)176.56元,並依原證6第287頁臺灣銀行即期賣出匯率30.375換算為新臺幣5,363元(本件亦為107/06/22請款)。 2、依原證11第915頁,本件原告於107/08/30匯款新臺幣34,313元(計算式:美金1,116.96x即期匯率30.72)至中國代理人指定帳戶(原證6第306頁),其中即包含本件代收代付款5,363元(左下角原子筆+螢光筆註記之請款單編號A0000000)。 | 1、否認原證2為兩造約定之報酬標準。 2、第三方請款之金額不知依何約定而來。 3、原證11第911頁之請款單金額與原證11第915頁匯款金額不合。 4、未提出官方收據。 5、原告與原告所轉託之第三地代理人之關係為何,非被告所得置喙。第三地代理人以何名目向原告請款?原告有何以願意付款?與被告無關。
|
| | | | | | 本件為台灣發明專利申請(無實審),依原證2第1頁「申請」服務項目,原告服務費即為24,000元,及依原證2第2頁「專利說明書超過7000字以上,每字」服務項目,原告服務費即為(00000-0000)*2=11,416元,共計35,416元。代收代付款依原證6第313頁為2,100元。 | |
| | | | | | 1、本件為日本發明專利主動修正,依原證15第2頁「其他程序」服務項目,原告服務費訂為10,000元。代收代付款依原證6第318頁為日圓(JPY)34,000元,並依原證6第319頁臺灣銀行即期賣出匯率0.2798換算為新臺幣9,513元。 2、依原證11第963頁,本件原告於107/09/20匯款新臺幣122,343元(計算式:日圓443,270x即期匯率0.276)至日本代理人指定帳戶(原證6第318頁),其中即包含本件代收代付款9,513元(左下角原子筆+螢光筆註記之請款單編號A0000000)。 | 1、否認原證2為兩造約定之報酬標準。 2、第三方請款之金額不知依何約定而來。 3、未提出官方收據。 4、原證11第957頁請款金額與第963、965頁匯款金額不合。 5、原告與原告所轉託之第三地代理人之關係為何,非被告所得置喙。第三地代理人以何名目向原告請款?原告有何以願意付款?與被告無關。
|
| | | | | | 1、本件為中國大陸發明專利第三次答辯,依原證2第6頁「提出意見陳述(有引證案)」服務項目,原告服務費原為16,000元,扣除折扣3,200元,僅收12,800元。代收代付款依原證6第324頁為美金(USD)128.57元,並依原證6第325頁臺灣銀行即期賣出匯率30.26換算為新臺幣3,891元。 2、依原證11第965頁,本件原告於109/02/26匯款新臺幣47,557元(計算式:美金1,562.84x即期匯率30.43)至中國代理人指定帳戶(原證6第342頁),其中即包含本件代收代付款3,891元(左側角原子筆+螢光筆註記之請款單編號A0000000)。 3、答辯並無官方規費,故無官方收據可提供,但送件證明如原證30-7。 | 1、否認原證2為兩造約定之報酬標準。 2、第三方請款之金額不知依何約定而來。 3、原證6第321-325頁之請款單金額與原證11第965頁匯款金額不合。 4、未提出官方收據。 5、原告與原告所轉託之第三地代理人之關係為何,非被告所得置喙。第三地代理人以何名目向原告請款?原告有何以願意付款?與被告無關。 6、原告所稱「原證12-15:P243-252」似為作業搞?顯非申請提出之文件。 |
| | | | | | 1、本件為美國發明專利領證,依原證2第4頁「領證與第1~3.5年年費」服務項目,原告服務費即為5,000元。代收代付款依原證6第330頁為美金(USD)895元,並依原證6第331頁臺灣銀行即期賣出匯率30.22換算為新臺幣27,047元。 2、依原證11第975頁,本件原告於109/05/13匯款新臺幣807,840元(計算式:美金27,000x即期匯率29.92)至美國代理人指定帳戶(原證6第330頁),其中即包含本件代收代付款27,047元(原證11第977頁原子筆+螢光筆註記之請款單編號B0000000)。 | 1、否認原證2為兩造約定之報酬標準。 2、第三方WPAT,pc請款之金額不知依何約定而來。 3、未提出官方收據。 4、原證11第967頁請款金額與第975頁匯款金額不合。 5、原告與原告所轉託之第三地代理人之關係為何,非被告所得置喙。第三地代理人以何名目向原告請款?原告有何以願意付款?與被告無關。
|
| | | | | | 1、本件為中國大陸發明專利審委來電,依原證2第7頁「其他程序」服務項目,原告服務費訂為3,000元。代收代付款依原證6第336頁為美金(USD)130.43元,並依原證25臺灣銀行即期賣出匯率30.14換算為新臺幣3,931元。 2、依原證11第989頁,本件原告於109/06/22匯款新臺幣61,116元(計算式:美金2,060.84x即期匯率29.656)至中國代理人指定帳戶(原證6第336頁),其中即包含本件代收代付款3,931元(左側原子筆+螢光筆註記之請款單編號A0000000)。 | 1、否認有所謂「中國大陸發明專利審委來電」(程序外接觸?)。 2、否認原證2為兩造約定之報酬標準。 3、第三方請款之金額不知依何約定而來。 4、原證11第979頁之請款單金額與原證11第989頁匯款金額不合。 5、未提出官方收據。 6、原告與原告所轉託之第三地代理人之關係為何,非被告所得置喙。第三地代理人以何名目向原告請款?原告有何以願意付款?與被告無關。 |
| | | | | | 1、原證6第343-348頁為重複提供,但為同一案件並未重複請求。 2、本件為中國大陸發明專利代繳第6年年費,依原證2第6頁「發明專利第4~6年年費,每年」服務項目,原告服務費即為2,500元。代收代付款依原證6第340頁為美金(USD)207.24元,並依原證6第342頁臺灣銀行即期賣出匯率30.145換算為新臺幣6,247元。 3、依原證11第995頁,本件原告於109/06/22匯款新臺幣61,116元(計算式:美金2,060.84x即期匯率29.656)至中國代理人指定帳戶(原證6第340頁),其中即包含本件代收代付款6,247元(左側原子筆+螢光筆註記之請款單編號A0000000)。 | 1、否認原證2為兩造約定之報酬標準。 2、第三方請款之金額不知依何約定而來。 3、原證11第992頁之請款單金額與原證11第995頁匯款金額不合。 4、未提出官方收據。 5、原告與原告所轉託之第三地代理人之關係為何,非被告所得置喙。第三地代理人以何名目向原告請款?原告有何以願意付款?與被告無關。 |
| | | | | | 1、本件為日本發明專利第一次答辯,依原證15第1頁「答辯」服務項目,原告服務費原訂21,000元,因給予折扣改為10,000元。代收代付款依原證6第352頁為日圓(JPY)44,000元,並依原證6第353頁臺灣銀行即期賣出匯率0.2778換算為新臺幣12,223元。 2、依原證11第1003頁,本件原告於109/07/20匯款新臺幣78,467元(計算式:日圓284,300x即期匯率0.276)至日本代理人指定帳戶(原證6第352頁),其中即包含本件代收代付款12,223元(左下角原子筆+螢光筆註記之請款單編號A0000000)。 | 1、否認原證2為兩造約定之報酬標準。 2、第三方請款之金額不知依何約定而來。 3、未證明原告本身及第三地代理人工作內容。原證12-15第253-256頁均為簡體字,顯非日本專利答辯文件。 4、未提出官方收據。 5、原證11第998頁請款金額與第1003頁匯款金額不合。 6、原告與原告所轉託之第三地代理人之關係為何,非被告所得置喙。第三地代理人以何名目向原告請款?原告有何以願意付款?與被告無關。 |
| | | | | | 1、本件為中國大陸發明專利第一次答辯,依原證2第6頁「提出意見陳述(有引證案)」服務項目,原告服務費即為16,000元。代收代付款依原證6第358頁為美金(USD)114.78元,並依原證6第359頁臺灣銀行即期賣出匯率30.135換算為新臺幣3,459元。有申請號及公開號(原證14-10)。 2、依原證11第1023頁,本件原告於109/08/26匯款新臺幣15,686元(計算式:美金533.94x即期匯率29.378)至中國代理人指定帳戶(原證6第358頁),其中即包含本件代收代付款3,459元(原證11第1024頁原子筆+螢光筆註記之請款單編號A0000000)。 | 1、否認原證2為兩造約定之報酬標準。 2、第三方請款之金額不知依何約定而來。 3、未證明原告本身及第三地代理人工作內容。 4、未提出官方收據。 5、原證11第1005頁請款金額與第1023頁匯款金額不合。 6、原告與原告所轉託之第三地代理人之關係為何,非被告所得置喙。第三地代理人以何名目向原告請款?原告有何以願意付款?與被告無關。
|
| | | | | | 1、本件為中國大陸發明專利代繳領證及第5年年費,依原證2第6頁「領證費」服務項目,原告服務費即為3,500元。代收代付款依原證6第364頁為美金(USD)257.49元,並依原證6第365頁臺灣銀行即期賣出匯率30.13換算為新臺幣7,758元。 2、依原證11第1027頁,本件原告於109/08/26匯款新臺幣15,686元(計算式:美金533.94x即期匯率29.378)至中國代理人指定帳戶(原證6第364頁),其中即包含本件代收代付款7,758元(原證11第1028頁原子筆+螢光筆註記之請款單編號B0000000)。 3、官方收據如原證30-8。 | 1、否認原證2為兩造約定之報酬標準。 2、第三方請款之金額不知依何約定而來。 3、未證明原告本身及第三地代理人工作內容。 4、未提出官方收據。 5、原證11第1025頁請款金額與第1027頁匯款金額不合。 6、原告與原告所轉託之第三地代理人之關係為何,非被告所得置喙。第三地代理人以何名目向原告請款?原告有何以願意付款?與被告無關。
|
| | | | | | 1、本件為日本發明專利實體審查,依原證15第1頁「實體審查」服務項目,原告服務費即為3,000元。代收代付款依原證6第370頁為日圓(JPY)176,000元,並依原證6第371頁臺灣銀行即期賣出匯率0.2812換算為新臺幣49,491元。有公開號及相關記事(原證14-5)。 2、依原證11第1033頁,本件原告於109/07/20匯款新臺幣78,467元(計算式:日圓284,300x即期匯率0.276)至日本代理人指定帳戶(原證6第370頁),其中即包含本件代收代付款49,491元(左下角原子筆+螢光筆註記之請款單編號B0000000)。 | 1、否認原證2為兩造約定之報酬標準。 2、第三方請款之金額不知依何約定而來。 3、未證明原告本身及第三地代理人工作內容。原證12-15第253-256頁均為簡體字,顯非日本專利答辯文件。 4、未提出官方收據。 5、原證11第1029頁請款金額與第1033頁匯款金額不合。 6、原告與原告所轉託之第三地代理人之關係為何,非被告所得置喙。第三地代理人以何名目向原告請款?原告有何以願意付款?與被告無關。 |
| | | | | | 1、本件為日本發明專利代繳領證及第1~3年年費,依原證15第1頁「領證費(含第1~3年費)」服務項目,原告服務費即為5,000元。代收代付款依原證6第376頁為日圓(JPY)64,300元,並依原證6第377頁臺灣銀行即期賣出匯率0.2838換算為新臺幣18,248元。 2、依原證11第1039頁,本件原告於109/07/20匯款新臺幣78,467元(計算式:日圓284,300x即期匯率0.276)至日本代理人指定帳戶(原證6第376頁),其中即包含本件代收代付款18,248元(左下角原子筆+螢光筆註記之請款單編號A0000000)。 | 1、否認原證2為兩造約定之報酬標準。 2、第三方請款之金額不知依何約定而來。 3、未證明原告本身及第三地代理人工作內容。 4、未提出官方收據。 5、原證11第1035頁請款金額與第1039頁匯款金額不合。 6、原告與原告所轉託之第三地代理人之關係為何,非被告所得置喙。第三地代理人以何名目向原告請款?原告有何以願意付款?與被告無關。 |
| | | | | | 1、本件為中國大陸發明專利實體審查,依原證2第6頁「實體審查」服務項目,原告服務費即為3,000元。代收代付款依原證6第382頁為人民幣(RMB)2,500元,並依原證6第383頁臺灣銀行即期賣出匯率4.232換算為新臺幣10,580元。有申請號及公開號(原證14-14)。 2、本件與中國代理人應給付原告之費用互相扣抵,有電郵佐證(原證26),原證26第4頁灰底之「2020/5/00 00000SWZ-CNP1」即為本件(與原證6第382頁相同)。 3、本件與編號51為同一申請案,該案已於今年9月5日公告,公告號為CZ000000000B(參原證30-24)。 | 1、否認原證2為兩造約定之報酬標準。 2、第三方請款之金額不知依何約定而來。 3、未證明原告本身及第三地代理人工作內容。 4、未提出官方收據。 5、未提出匯款資料。原證26信件(均臨訟製作)來龍去脈不明,形式真正有疑,無法證明。 6、原證14-14為早期公開號,非專利許可公告。本件如真有申請實體審查,必然會有准駁決定,應請原告提出。 7、原告與原告所轉託之第三地代理人之關係為何,非被告所得置喙。第三地代理人以何名目向原告請款?原告有何以願意付款?與被告無關。 |
| | | | | | 1、本件為日本發明專利第一次答辯,依原證15第1頁「答辯」服務項目,原告服務費即為21,000元。代收代付款依原證6第388頁為日圓(JPY)104,000元,並依原證6第389頁臺灣銀行即期賣出匯率0.2821換算為新臺幣29,338元。有公開號及相關記事(原證14-16)。 2、依原證11第1059頁,本件原告於109/09/21匯款新臺幣74,529元(計算式:日圓265,700x即期匯率0.2805)至日本代理人指定帳戶(原證6第388頁),其中即包含本件代收代付款29,338元(左下角原子筆+螢光筆註記之請款單編號A0000000)。 | 1、否認原證2為兩造約定之報酬標準。 2、第三方請款之金額不知依何約定而來。 3、未證明原告本身及第三地代理人工作內容。 4、未提出官方收據。 5、原證11第1049頁請款金額與第1059頁匯款金額不合。 6、原告與原告所轉託之第三地代理人之關係為何,非被告所得置喙。第三地代理人以何名目向原告請款?原告有何以願意付款?與被告無關。 |
| | | | | | 1、本件為美國發明專利提RCE後最終答辯,依原證2第4頁「申請續案審查RCE(附答辯)」服務項目,原告服務費原訂20,000元~35,000間,因給予折扣改為10,000元。代收代付款依原證6第394頁為美金(USD)475元,並依原證6第395頁臺灣銀行即期賣出匯率30.035換算為新臺幣14,267元。 2、依原證11第1071頁,本件原告於109/09/10匯款新臺幣265,876元(計算式:美金9,065x即期匯率29.33)至美國代理人指定帳戶(原證6第394頁),其中即包含本件代收代付款14,267元(左下角原子筆+螢光筆註記之請款單編號A0000000)。 | 1、否認原證2為兩造約定之報酬標準。 2、第三方請款之金額不知依何約定而來。 3、未證明原告本身及第三地代理人工作內容。 4、未提出官方收據。 5、原證11第1061頁請款金額與第1071頁匯款金額不合。 6、原證12-15第273-280頁無法看出與原告所謂「申請續案審查RCE(附答辯)」關聯。 7、原告與原告所轉託之第三地代理人之關係為何,非被告所得置喙。第三地代理人以何名目向原告請款?原告有何以願意付款?與被告無關。 |
| | | | | | 1、本件為中國大陸發明專利代繳領證及第6年年費,依原證2第6頁「領證費」服務項目,原告服務費即為3,500元。代收代付款依原證6第400頁為美金(USD)226.05元,並依原證6第402頁臺灣銀行即期賣出匯率29.95換算為新臺幣6,770元。 2、依原證11第1077頁,本件原告於109/09/21匯款新臺幣69,955元(計算式:美金2,408.42x即期匯率29.046)至中國代理人指定帳戶(原證6第400頁),其中即包含本件代收代付款6,770元(左側原子筆+螢光筆註記之請款單編號A0000000)。 | 1、否認原證2為兩造約定之報酬標準。 2、第三方請款之金額不知依何約定而來。 3、未證明原告本身及第三地代理人工作內容。 4、未提出官方收據。 5、原證11第1073頁請款金額與第1077頁匯款金額不合。 6、原告與原告所轉託之第三地代理人之關係為何,非被告所得置喙。第三地代理人以何名目向原告請款?原告有何以願意付款?與被告無關。 |
| | | | | | 1、本件為美國發明專利CIP領證,依原證2第4頁「領證與第1~3.5年年費」服務項目,原告服務費即為5,000元。代收代付款依原證6第406頁為美金(USD)895元,並依原證6第407頁臺灣銀行即期賣出匯率29.805換算為新臺幣26,675元。 2、依原證11第1087頁,本件原告於109/10/14匯款新臺幣116,591元(計算式:美金4,060x即期匯率28.717)至美國代理人指定帳戶(原證6第406頁),其中即包含本件代收代付款26,675元(左側原子筆+螢光筆註記之請款單編號A0000000)。 | 1、否認原證2為兩造約定之報酬標準。 2、第三方請款之金額不知依何約定而來。 3、未證明原告本身及第三地代理人工作內容。 4、未提出官方收據。 5、原證11第1078頁請款金額與第1087頁匯款金額不合。 6、原告與原告所轉託之第三地代理人之關係為何,非被告所得置喙。第三地代理人以何名目向原告請款?原告有何以願意付款?與被告無關。 |
| | | | | | 1、本件為美國發明專利領證,依原證2第4頁「領證與第1~3.5年年費」服務項目,原告服務費即為5,000元。代收代付款依原證6第412頁為美金(USD)895元,並依原證6第413頁臺灣銀行即期賣出匯率29.805換算為新臺幣26,675元。 2、依原證11第1097頁,本件原告於109/10/14匯款新臺幣116,591元(計算式:美金4,060x即期匯率28.717)至美國代理人指定帳戶(原證6第412頁),其中即包含本件代收代付款26,675元(左側原子筆+螢光筆註記之請款單編號A0000000)。 | 1、否認原證2為兩造約定之報酬標準。 2、第三方請款之金額不知依何約定而來。 3、未證明原告本身及第三地代理人工作內容。 4、未提出官方收據。 5、原證11第1089頁請款金額與第1097頁匯款金額不合。 6、原告與原告所轉託之第三地代理人之關係為何,非被告所得置喙。第三地代理人以何名目向原告請款?原告有何以願意付款?與被告無關。 |
| | | | | | 1、本件為美國發明專利第一次答辯,依原證2第4頁「答辯(有引證案)」服務項目,原告服務費即為30,000元。代收代付款依原證6第418頁為美金(USD)475元,並依原證6第419頁臺灣銀行即期賣出匯率29.6換算為新臺幣14,060元。有申請號及公開號(原證14-17)。 2、依原證11第1115頁,本件原告於109/11/12匯款新臺幣225,767元(計算式:美金7,905x即期匯率28.56)至美國代理人指定帳戶(原證6第418頁),其中即包含本件代收代付款14,060元(左下角原子筆+螢光筆註記之請款單編號B0000000)。 3、本件因被告指示不答辯(原證30-25),故未成功取得專利,僅有公開號無公告號。 | 1、否認原證2為兩造約定之報酬標準。 2、第三方請款之金額不知依何約定而來。 3、未證明原告本身及第三地代理人工作內容。 4、未提出官方收據。 5、原證11第1099頁請款金額與第1115頁匯款金額不合。 6、原證14-17為早期公開號,非專利許可公告。本件如真有進行答辯,必然會有准駁決定,應請原告提出。 7、原告與原告所轉託之第三地代理人之關係為何,非被告所得置喙。第三地代理人以何名目向原告請款?原告有何以願意付款?與被告無關。 |
| | | | | | 1、本件為中國大陸發明專利提複審,依原證2第6頁「提出複審」服務項目,原告服務費即為16,000元。代收代付款依原證6第424頁為人民幣(RMB)3,160元,並依原證6第425頁臺灣銀行即期賣出匯率4.222換算為新臺幣13,342元。有申請號及公開號(原證14-18)。 2、本件與中國代理人應給付原告之費用互相扣抵,有電郵佐證(原證26),原證26第4頁灰底之「2020/7/00 000000-SWZ007-CNP1」即為本件(與原證6第424頁相同)。 3、官方繳費證明如原證30-9。 4、本件因被告指示不答辯(原證30-26),故未成功取得專利,僅有公開號無公告號。 | 1、否認原證2為兩造約定之報酬標準。 2、第三方請款之金額不知依何約定而來。 3、未證明原告本身及第三地代理人工作內容。 4、未提出官方收據。 5、未提出匯款資料。原證26信件(均臨訟製作)來龍去脈不明,形式真正有疑,無法證明。 6、原證14-18為早期公開號,非專利許可公告。本件如真有提出複審,必然會有准駁決定,應請原告提出。 7、原告與原告所轉託之第三地代理人之關係為何,非被告所得置喙。第三地代理人以何名目向原告請款?原告有何以願意付款?與被告無關。 |
| | | | | | 1、本件為美國發明專利繳交第3.5~7.5年年費,依原證2第4頁「第3.5~7.5年年費」服務項目,原告服務費即為3,000元。代收代付款依原證6第430頁為美金(USD)1,175元,並依原證6第432頁臺灣銀行即期賣出匯率29.57換算為新臺幣34,745元。 2、依原證11第1137頁,本件原告於109/12/07匯款新臺幣485,242元(計算式:美金17,130x即期匯率28.327)至美國代理人指定帳戶(原證6第430頁),其中即包含本件代收代付款34,745元(左側原子筆+螢光筆註記之請款單編號A0000000)。 | 1、否認原證2為兩造約定之報酬標準。 2、第三方請款之金額不知依何約定而來。 3、未證明原告本身及第三地代理人工作內容。 4、未提出官方收據。 5、原證11第1133頁請款金額與第1137頁匯款金額不合。 6、原告與原告所轉託之第三地代理人之關係為何,非被告所得置喙。第三地代理人以何名目向原告請款?原告有何以願意付款?與被告無關。
|
| | | | | | 1、本件為美國發明專利繳交第3.5~7.5年年費,依原證2第4頁「第3.5~7.5年年費」服務項目,原告服務費即為3,000元。代收代付款依原證6第436頁為美金(USD)1,175元,並依原證6第XXX頁臺灣銀行即期賣出匯率29.57換算為新臺幣34,745元(本件亦為109/08/17請款)。 2、依原證11第1143頁,本件原告於109/12/07匯款新臺幣485,242元(計算式:美金17,130x即期匯率28.327)至美國代理人指定帳戶(原證6第436頁),其中即包含本件代收代付款34,745元(左側原子筆+螢光筆註記之請款單編號A0000000)。 | 1、否認原證2為兩造約定之報酬標準。 2、第三方請款之金額不知依何約定而來。 3、未證明原告本身及第三地代理人工作內容。 4、未提出官方收據。 5、原證11第1139頁請款金額與第1143頁匯款金額不合。 6、原告與原告所轉託之第三地代理人之關係為何,非被告所得置喙。第三地代理人以何名目向原告請款?原告有何以願意付款?與被告無關。
|
| | | | | | 1、本件為日本發明專利代繳第6年年費,依原證15第1頁「第4~6年費,每年」服務項目,原告服務費為3,000元。代收代付款依原證6第442頁為日圓(JPY)24,400元,並依原證6第444頁臺灣銀行即期賣出匯率0.2791換算為新臺幣6,810元。 2、依原證11第1149頁,本件原告於109/10/21匯款新臺幣22,643元(計算式:日圓82,700x即期匯率0.2738)至日本代理人指定帳戶(原證6第442頁),其中即包含本件代收代付款6,810元(左下角原子筆+螢光筆註記之請款單編號A0000000)。 | 1、否認原證2為兩造約定之報酬標準。 2、第三方請款之金額不知依何約定而來。 3、未證明原告本身及第三地代理人工作內容。 4、未提出官方收據。 5、原證11第1145頁請款金額與第1149頁匯款金額不合。 6、原告與原告所轉託之第三地代理人之關係為何,非被告所得置喙。第三地代理人以何名目向原告請款?原告有何以願意付款?與被告無關。 |
| | | | | | 1、本件經被告前負責人胡師賢指示送件。 2、本件因為臨時案,故無申請號/公告號。 3、本件為美國發明專利臨時案申請,依原證2第4頁「申請」服務項目,原告服務費原訂42,000元,因給予折扣改為40,000元。代收代付款依原證6第448頁為美金(USD)315元,並依原證6第449頁臺灣銀行即期賣出匯率29.53換算為新臺幣9,302元。 4、依原證11第1187頁,本件原告於109/12/07匯款新臺幣485,242元(計算式:美金17,130x即期匯率28.327)至美國代理人指定帳戶(原證6第448頁),其中即包含本件代收代付款9,302元(左下角原子筆+螢光筆註記之請款單編號B0000000)。 | 1、否認原證2為兩造約定之報酬標準。 2、第三方請款之金額不知依何約定而來。 3、未證明原告本身及第三地代理人工作內容,無申請號/公告號可供檢索。 4、未提出官方收據。 5、原證11第1151頁請款金額與第1187頁匯款金額不合。 6、原證12-5無法看出與本件關聯。顯然為原告自行註記之文件,否認真正。 7、原告與原告所轉託之第三地代理人之關係為何,非被告所得置喙。第三地代理人以何名目向原告請款?原告有何以願意付款?與被告無關。 |
| | | | | | 1、本件為美國發明專利領證,依原證2第4頁「領證與第1~3.5年年費」服務項目,原告服務費即為5,000元。代收代付款依原證6第454頁為美金(USD)895元,並依原證6第455頁臺灣銀行即期賣出匯率29.535換算為新臺幣26,434元。 2、依原證11第1197頁,本件原告於109/12/07匯款新臺幣485,242元(計算式:美金17,130x即期匯率28.327)至美國代理人指定帳戶(原證6第454頁),其中即包含本件代收代付款26,434元(左側原子筆+螢光筆註記之請款單編號A0000000)。 | 1、否認原證2為兩造約定之報酬標準。 2、第三方請款之金額不知依何約定而來。 3、未提出官方收據。 4、原證11第1189頁請款金額與第1197頁匯款金額不合。 5、原告與原告所轉託之第三地代理人之關係為何,非被告所得置喙。第三地代理人以何名目向原告請款?原告有何以願意付款?與被告無關。 |
| | | | | | 1、本件為中國大陸發明專利代繳第8年年費,依原證2第7頁「發明專利第7~9年年費,每年」服務項目,原告服務費即為2,500元。代收代付款依原證6第460頁為美金(USD)324.01元,並依原證27臺灣銀行即期賣出匯率29.29換算為新臺幣9,490元。 2、依原證11第1200頁,本件原告於109/09/25匯款新臺幣9,460元(計算式:美金324.01x即期匯率29.197)至中國代理人指定帳戶(原證28),即為本件代收代付款9,490元(左下角原子筆+螢光筆註記之請款單編號A0000000)。原證28為完整之代理人帳戶資訊,原證6第460頁係因原告僅將有金額之頁面提供給被告參考,實際上代理人提供之請款單都有載明人民幣與美元帳戶資訊;又代理人之匯款帳戶自本案起更改(原證18→原證28)。代理人亦已確認收到本案款項,有電郵佐證(原證19)。 | 1、否認原證2為兩造約定之報酬標準。 2、第三方請款之金額不知依何約定而來。 3、未證明原告本身及第三地代理人工作內容。 4、原證11第1200頁匯款與第原證28三方之請款金額不一。原證19前後封信件(均臨訟製作)內文並不連貫,形式真正有疑,且實質上看不出與本件關聯性。 5、原告與原告所轉託之第三地代理人之關係為何,非被告所得置喙。第三地代理人以何名目向原告請款?原告有何以願意付款?與被告無關。
|
| | | | | | 1、本件為中國大陸發明專利代繳第8年年費,依原證2第7頁「發明專利第7~9年年費,每年」服務項目,原告服務費即為2,500元。代收代付款依原證6第464頁為美金(USD)327.38元,並依原證11第1201頁原告匯款之匯率28.67換算為新臺幣9,386元,再加上手續費400元,共計9,786元。 2、依原證11第1201頁,本件原告於109/10/21匯款新臺幣9,386元(計算式:美金327.38x即期匯率28.67)至中國代理人指定帳戶(原證28),並產生手續費400元,即為本件代收代付款9,786元(左下角原子筆註記之請款單編號A0000000)。原證28為完整之代理人帳戶資訊,原證6第464頁係因原告僅將有金額之頁面提供給被告參考,實際上代理人提供之請款單都有載明人民幣與美元帳戶資訊。代理人亦已確認收到本案款項,有電郵佐證(原證19)。 3、官方收據如原證30-10。 | 1、否認原證2為兩造約定之報酬標準。 2、第三方請款之金額不知依何約定而來。 3、未證明原告本身及第三地代理人工作內容。 4、原證11第1201頁匯款與第原證28三方之請款金額不一。原證19前後封信件內文(均臨訟製作)並不連貫,形式真正有疑,且實質上看不出與本件關聯性。 5、原告與原告所轉託之第三地代理人之關係為何,非被告所得置喙。第三地代理人以何名目向原告請款?原告有何以願意付款?與被告無關。 |
| | | | | | 1、本件為美國發明專利繳交第3.5~7.5年年費,依原證2第4頁「第3.5~7.5年年費」服務項目,原告服務費即為3,000元。代收代付款依原證6第470頁為美金(USD)1,375元,並依原證6第472頁臺灣銀行即期賣出匯率28.685換算為新臺幣39,442元。 2、依原證11第1205頁,本件原告於110/02/05匯款新臺幣205,056元(計算式:美金7,325x即期匯率27.994)至美國代理人指定帳戶(原證6第470頁),其中即包含本件代收代付款39,442元(左側原子筆+螢光筆註記之請款單編號A0000000)。 | 1、否認原證2為兩造約定之報酬標準。 2、第三方請款之金額不知依何約定而來。 3、未證明原告本身及第三地代理人工作內容。 4、自原證11第1205頁匯款資料,無法看出原告向第三地代理人支付款項。 5、原告與原告所轉託之第三地代理人之關係為何,非被告所得置喙。第三地代理人以何名目向原告請款?原告有何以願意付款?與被告無關。 |
| | | | | | 1、本件第6年與第7年年費繳納之所以同日請款,僅是原告內部作業流程所致,且大陸代理人之收據流水編號並非原告可控制,原告不清楚為何收據流水編號相同。 2、本件為中國大陸發明專利代繳領證及第6年年費,依原證2第6頁「領證費」服務項目,原告服務費即為3,500元。代收代付款依原證6第476頁為人民幣(RMB)1,405元,並依原證6第477頁臺灣銀行即期賣出匯率4.386換算為新臺幣6,162元。 3、依原證11第1209頁,本件原告於109/12/18匯款新臺幣59,118元(計算式:美金2,097.71x即期匯率28.182)至中國代理人指定帳戶(原證29),其中即包含本件代收代付款6,162元(左下角原子筆+螢光筆註記之請款單編號A0000000)。係因中國代理人原提供之帳戶有問題無法收款,代理人始提供其他可收款帳戶予原告,有與代理人之電郵往來佐證(原證29)。代理人亦已確認收到本案款項,有電郵佐證(原證21)。 4、官方收據如原證30-11。 | 1、否認原證2為兩造約定之報酬標準。 2、第三方請款之金額不知依何約定而來。 3、未證明原告本身及第三地代理人工作內容。 4、原證11第1209頁匯款與原證11第1207頁第三方之請款金額不一。 5、原證12-10、21、29(均臨訟製作)前後封信件內文並不連貫,形式真正有疑,且實質上看不出與本件關聯性。 6、原告與原告所轉託之第三地代理人之關係為何,非被告所得置喙。第三地代理人以何名目向原告請款?原告有何以願意付款?與被告無關。 |
| | | | | | 1、本件第6年與第7年年費繳納之所以同日請款,僅是原告內部作業流程所致,且大陸代理人之收據流水編號並非原告可控制,原告不清楚為何收據流水編號相同。 2、本件為中國大陸發明專利代繳第7年年費,依原證2第7頁「發明專利第7~9年年費,每年」服務項目,原告服務費即為2,500元。代收代付款依原證6第482頁為人民幣(RMB)2,200元,並依原證6第477頁臺灣銀行即期賣出匯率4.386換算為新臺幣9,649元(本件亦為109/11/22請款)。 3、依原證11第1213頁,本件原告於109/12/18匯款新臺幣59,118元(計算式:美金2,097.71x即期匯率28.182)至中國代理人指定帳戶(原證29),其中即包含本件代收代付款9,649元(左側原子筆+螢光筆註記之請款單編號A0000000)。係因中國代理人原提供之帳戶有問題無法收款,代理人始提供其他可收款帳戶予原告,有與代理人之電郵往來佐證(原證29)。代理人亦已確認收到本案款項,有電郵佐證(原證21)。 4、官方收據如原證30-12。 | 1、否認原證2為兩造約定之報酬標準。 2、第三方請款之金額不知依何約定而來。 3、未證明原告本身及第三地代理人工作內容。 4、原證11第1213頁匯款與原證11第1211頁第三方之請款金額不一。 5、原證12-10、21、29(均臨訟製作)前後封信件內文並不連貫,形式真正有疑,且實質上看不出與本件關聯性。 6、原告與原告所轉託之第三地代理人之關係為何,非被告所得置喙。第三地代理人以何名目向原告請款?原告有何以願意付款?與被告無關。 |
| | | | | | 1、本件答辯與年費繳納之所以同日請款,僅是原告內部作業流程所致,且大陸代理人之收據流水編號並非原告可控制,原告不清楚為何收據流水編號相同。 2、本件為中國大陸發明專利第二次答辯,依原證2第6頁「提出意見陳述(有引證案)」服務項目,原告服務費即為16,000元。代收代付款依原證6第486頁為人民幣(RMB)800元,並依原證6第477頁臺灣銀行即期賣出匯率4.386換算為新臺幣3,509元(本件亦為109/11/22請款)。 3、依原證11第1225頁,本件原告於109/12/18匯款新臺幣59,118元(計算式:美金2,097.71x即期匯率28.182)至中國代理人指定帳戶(原證29),其中即包含本件代收代付款3,509元(左側原子筆+螢光筆註記之請款單編號A0000000)。係因中國代理人原提供之帳戶有問題無法收款,代理人始提供其他可收款帳戶予原告,有與代理人之電郵往來佐證(原證29)。代理人亦已確認收到本案款項,有電郵佐證(原證21)。 | 1、否認原證2為兩造約定之報酬標準。 2、第三方請款之金額不知依何約定而來。 3、未證明原告本身及第三地代理人工作內容。答辯(未獲專利前)與年費繳納(獲專利許可後)不可能同日發生。 4、答辯(未獲專利前)與年費繳納(獲專利許可後)之收據流水編號相同。有編造之嫌。 5、原證11第1225頁匯款與原證11第1215頁第三方之請款金額不一。 6、原證12-9、21(臨訟製作)、29(臨訟製作)前後封信件內文並不連貫,形式真正有疑,且實質上看不出與本件關聯性。 7、原告與原告所轉託之第三地代理人之關係為何,非被告所得置喙。第三地代理人以何名目向原告請款?原告有何以願意付款?與被告無關。
|
| | | | | | 1、本件答辯與年費繳納之所以同日請款,僅是原告內部作業流程所致,且大陸代理人之收據流水編號並非原告可控制,原告不清楚為何收據流水編號相同。 2、本件為中國大陸發明專利代繳領證及第7年年費,依原證2第6頁「領證費」服務項目,原告服務費即為3,500元。代收代付款依原證6第490頁為人民幣(RMB)2,205元,並依原證6第477頁臺灣銀行即期賣出匯率4.386換算為新臺幣9,671元(本件亦為109/11/22請款)。 3、依原證11第1229頁,本件原告於109/12/18匯款新臺幣59,118元(計算式:美金2,097.71x即期匯率28.182)至中國代理人指定帳戶(原證29),其中即包含本件代收代付款9,671元(左側原子筆+螢光筆註記之請款單編號A0000000)。係因中國代理人原提供之帳戶有問題無法收款,代理人始提供其他可收款帳戶予原告,有與代理人之電郵往來佐證(原證29)。代理人亦已確認收到本案款項,有電郵佐證(原證21)。 4、官方收據如原證30-13。 | 1、否認原證2為兩造約定之報酬標準。 2、第三方請款之金額不知依何約定而來。 3、未證明原告本身及第三地代理人工作內容。答辯(未獲專利前)與年費繳納(獲專利許可後)不可能同日發生。 4、答辯(未獲專利前)與年費繳納(獲專利許可後)之收據流水編號相同。有編造之嫌。 5、原證11第1229頁匯款與原證11第1227頁第三方之請款金額不一。 6、原證12-9、21(臨訟製作)、29(臨訟製作)前後封信件內文並不連貫,形式真正有疑,且實質上看不出與本件關聯性。 7、原告與原告所轉託之第三地代理人之關係為何,非被告所得置喙。第三地代理人以何名目向原告請款?原告有何以願意付款?與被告無關。
|
| | | | | | 1、本件為中國大陸發明專利代繳第7年年費,依原證2第7頁「發明專利第7~9年年費,每年」服務項目,原告服務費即為2,500元。代收代付款依原證6第494頁為人民幣(RMB)2,200元,並依原證6第477頁臺灣銀行即期賣出匯率4.386換算為新臺幣9,649元(本件亦為109/11/22請款)。 2、依原證11第1233頁,本件原告於109/12/18匯款新臺幣59,118元(計算式:美金2,097.71x即期匯率28.182)至中國代理人指定帳戶(原證29),其中即包含本件代收代付款9,649元(左下角原子筆+螢光筆註記之請款單編號A0000000)。係因中國代理人原提供之帳戶有問題無法收款,代理人始提供其他可收款帳戶予原告,有與代理人之電郵往來佐證(原證29)。代理人亦已確認收到本案款項,有電郵佐證(原證21)。 3、官方收據如原證30-14。 | 1、否認原證2為兩造約定之報酬標準。 2、第三方請款之金額不知依何約定而來。 3、未證明原告本身及第三地代理人工作內容。 4、原證11第1233頁匯款與原證11第1231頁第三方之請款金額不一。 5、原證21(臨訟製作)、29(臨訟製作)前後封信件內文並不連貫,形式真正有疑,且實質上看不出與本件關聯性。 6、原告與原告所轉託之第三地代理人之關係為何,非被告所得置喙。第三地代理人以何名目向原告請款?原告有何以願意付款?與被告無關。
|
| | | | | | 1、本件為中國大陸發明專利代繳第7年年費,依原證2第7頁「發明專利第7~9年年費,每年」服務項目,原告服務費即為2,500元。代收代付款依原證6第498頁為人民幣(RMB)2,200元,並依原證6第477頁臺灣銀行即期賣出匯率4.386換算為新臺幣9,649元(本件亦為109/11/22請款)。 2、依原證11第1237頁,本件原告於109/12/18匯款新臺幣59,118元(計算式:美金2,097.71x即期匯率28.182)至中國代理人指定帳戶(原證29),其中即包含本件代收代付款9,649元(左下角原子筆+螢光筆註記之請款單編號A0000000)。係因中國代理人原提供之帳戶有問題無法收款,代理人始提供其他可收款帳戶予原告,有與代理人之電郵往來佐證(原證29)。代理人亦已確認收到本案款項,有電郵佐證(原證21)。 3、官方收據如原證30-15。 | 1、否認原證2為兩造約定之報酬標準。 2、第三方請款之金額不知依何約定而來。 3、未證明原告本身及第三地代理人工作內容。 4、原證11第1237頁匯款與原證11第1235頁第三方之請款金額不一。 5、原證21(臨訟製作)、29(臨訟製作)前後封信件內文並不連貫,形式真正有疑,且實質上看不出與本件關聯性。 6、原告與原告所轉託之第三地代理人之關係為何,非被告所得置喙。第三地代理人以何名目向原告請款?原告有何以願意付款?與被告無關。
|
| | | | | | 1、本件原告於109/01/09收到第2次核駁答辯通知、於109/06/29收到第3次核駁答辯通知、於109/11/17收到最後一次核駁答辯通知,經被告指示放棄本案。原告係於收到最後一次核駁答辯通知後才一併向被告就第2次及第3次核駁答辯請款。 2、本件為中國大陸發明專利第二次答辯,依原證2第6頁「提出意見陳述(有引證案)」服務項目,原告服務費即為16,000元。代收代付款依原證6第502頁為人民幣(RMB)800元,並依原證6第477頁臺灣銀行即期賣出匯率4.386換算為新臺幣3,509元(本件亦為109/11/22請款)。有申請號及公開號(原證14-19)。 3、依原證11第1255頁,本件原告於109/12/18匯款新臺幣59,118元(計算式:美金2,097.71x即期匯率28.182)至中國代理人指定帳戶(原證29),其中即包含本件代收代付款3,509元(左下角原子筆+螢光筆註記之請款單編號A0000000)。係因中國代理人原提供之帳戶有問題無法收款,代理人始提供其他可收款帳戶予原告,有與代理人之電郵往來佐證(原證29)。代理人亦已確認收到本案款項,有電郵佐證(原證21)。 4、本件因被告指示不答辯(原證30-27),故未成功取得專利,僅有公開號無公告號。 | 1、否認原證2為兩造約定之報酬標準。 2、第三方請款之金額不知依何約定而來。 3、未證明原告本身及第三地代理人工作內容。原證12-4、原證12-15第281-290頁只能證明有通知被告,但未能證明第三地代理人有執行工作,蓋參這原證14-19,該專利僅止於早期公開階段,並未公告給予專利。如第三地代理人有執行答辯工作,最終會取得准駁通知,但未見原告提出。 4、原證11第1255頁匯款與原證11第1239頁第三方之請款金額不一。 5、原證21(臨訟製作)、29(臨訟製作)前後封信件內文並不連貫,形式真正有疑,且實質上看不出與本件關聯性。 6、原告與原告所轉託之第三地代理人之關係為何,非被告所得置喙。第三地代理人以何名目向原告請款?原告有何以願意付款?與被告無關。
|
| | | | | | 1、本件原告於109/01/09收到第2次核駁答辯通知、於109/06/29收到第3次核駁答辯通知、於109/11/17收到最後一次核駁答辯通知,經被告指示放棄本案。原告係於收到最後一次核駁答辯通知後才一併向被告就第2次及第3次核駁答辯請款。 2、本件為中國大陸發明專利第三次答辯及延展,依原證2第6頁「提出意見陳述(有引證案)」服務項目,原告服務費即為16,000元。代收代付款依原證6第506-507頁為人民幣(RMB)1,800元,並依原證6第477頁臺灣銀行即期賣出匯率4.386換算為新臺幣7,895元(本件亦為109/11/22請款)。有申請號及公開號(原證14-19)。 3、依原證11第1267頁,本件原告於109/12/18匯款新臺幣59,118元(計算式:美金2,097.71x即期匯率28.182)至中國代理人指定帳戶(原證29),其中即包含本件代收代付款7,895元(左下角原子筆+螢光筆註記之請款單編號A0000000)。係因中國代理人原提供之帳戶有問題無法收款,代理人始提供其他可收款帳戶予原告,有與代理人之電郵往來佐證(原證29)。代理人亦已確認收到本案款項,有電郵佐證(原證21)。 4、本件與編號90為同一申請案,因被告指示不答辯(參原證30-27),故未成功取得專利,僅有公開號無公告號。 | 1、否認原證2為兩造約定之報酬標準。 2、第三方請款之金額不知依何約定而來。 3、未證明原告本身及第三地代理人工作內容。原證12-4、原證12-15第281-290頁只能證明有通知被告,但未能證明第三地代理人有執行工作,蓋參這原證14-19,該專利僅止於早期公開階段,並未公告給予專利。如第三地代理人有執行答辯工作,最終會取得准駁通知,但未見原告提出。 4、原證11第1267頁匯款與原證11第1259頁第三方之請款金額不一。 5、原證21(臨訟製作)、29(臨訟製作)前後封信件內文並不連貫,形式真正有疑,且實質上看不出與本件關聯性。 6、原告與原告所轉託之第三地代理人之關係為何,非被告所得置喙。第三地代理人以何名目向原告請款?原告有何以願意付款?與被告無關。 |
| | | | | | 1、本件原為周耀聖(被告法代迪恩傑股份有限公司之法代吳崇媛之丈夫)案件,經被告前負責人胡師賢指示原告請美國代理人代繳費,有電郵佐證(原證14-20)。 2、本件為美國發明專利繳交第7.5~11.5年年費,依原證2第4頁「第7.5~11.5年年費」服務項目,原告服務費即為3,000元。代收代付款依原證6第512頁為美金(USD)2,555元,並依原證6第477頁臺灣銀行即期賣出匯率28.6換算為新臺幣73,073元(本件亦為109/11/22請款)。有申請號及公開號(原證14-20)。 3、依原證11第1273頁,本件原告於110/03/08匯款新臺幣275,256元(計算式:美金9,790x即期匯率28.116)至美國代理人指定帳戶(原證6第512頁),其中即包含本件代收代付款73,073元(左側原子筆+螢光筆註記之請款單編號B0000000)。 | 1、否認原證2為兩造約定之報酬標準。 2、非被告之專利,何以向被告請款?原證14-20之電子郵件可證,原告將所有被告、第三人專利均以「貴司」(被告公司)混一通知被告前負責人胡師賢,因原告以「貴司」(被告公司)專利繳費到期通知被告,才會有原告所謂「胡師賢指示原告請美國代理人代繳費」之解讀。 3、該部分顯然是原告明知專利為他人所有,卻通知被告繳款期限者,自應由其自行與第三人釐清。
|
| | | | | | 1、本件為中國大陸發明專利代繳第7年年費,依原證2第7頁「發明專利第7~9年年費,每年」服務項目,原告服務費即為2,500元。代收代付款依原證6第516頁為美金(USD)384.62元,並依原證6第477頁臺灣銀行即期賣出匯率28.6換算為新臺幣11,000元(因3日內匯率通常變動不大,為作業方便,以前一日(即109/11/22)之匯率請款)。 2、依原證11第1277頁,本件原告於111/04/06匯款新臺幣33,561元(計算式:美金1,166.54x即期匯率28.77)至中國代理人指定帳戶(原證6第516頁),其中即包含本件代收代付款11,000元(左下角原子筆註記之請款單編號A0000000)。 3、官方收據如原證30-16。 | 1、否認原證2為兩造約定之報酬標準。 2、第三方請款之金額不知依何約定而來。 3、未證明原告本身及第三地代理人工作內容。 4、原證11第1277頁匯款與原證11第1275頁第三方之請款金額不一。 5、原告與原告所轉託之第三地代理人之關係為何,非被告所得置喙。第三地代理人以何名目向原告請款?原告有何以願意付款?與被告無關。
|
| | | | | | 1、本件為美國發明專利最終答辯,依原證2第4頁「答辯(有引證案)」服務項目,原告服務費即為30,000元。代收代付款依原證6第520頁為美金(USD)475元,並依原證6第477頁臺灣銀行即期賣出匯率28.6換算為新臺幣13,585元(因3日內匯率通常變動不大,為作業方便,以前一日(即109/11/22)之匯率請款)。有申請號及公開號(原證14-17)。 2、依原證11第1281頁,本件原告於110/03/08匯款新臺幣275,256元(計算式:美金9,790x即期匯率28.116)至美國代理人指定帳戶(原證6第520頁),其中即包含本件代收代付款13,585元(左下角原子筆+螢光筆註記之請款單編號B0000000)。 3、本件與編號74為同一申請案,因被告指示不答辯(參原證30-25),故未成功取得專利,僅有公開號無公告號。 | 1、否認原證2為兩造約定之報酬標準。 2、第三方請款之金額不知依何約定而來。 3、未證明原告本身及第三地代理人工作內容。 4、原證11第1281頁匯款與原證6第517至520頁之請款金額不一。 5、原證14-17可證,本件專利僅為早期公開,未公告許可。如第三地代理人確實有進行專利最終答辯,應有准駁決定,應請原告提供,以證明確有執行該答辯事務。 6、原告與原告所轉託之第三地代理人之關係為何,非被告所得置喙。第三地代理人以何名目向原告請款?原告有何以願意付款?與被告無關。
|
| | | | | | 1、本件為日本發明專利結案,依原證15第2頁「其他程序」服務項目,原告服務費訂為3,000元。代收代付款依原證6第524頁為日圓(JPY)54,000元,並依原證6第525頁臺灣銀行即期賣出匯率0.2781換算為新臺幣15,017元。有公開號及相關記事(原證14-16)。 2、依原證11第1287頁,本件原告於110/02/05匯款新臺幣20,917元(計算式:日圓78,400x即期匯率0.2668)至日本代理人指定帳戶(原證6第524頁),其中即包含本件代收代付款15,017元(左下角原子筆+螢光筆註記之請款單編號A0000000)。 3、本件因被告指示不答辯(參原證1第257-258頁),未取得專利,故僅有公開號無公告號。 | 1、否認原證2為兩造約定之報酬標準。 2、第三方請款之金額不知依何約定而來。 3、未證明原告本身及第三地代理人工作內容。 4、原證11第1287頁匯款與原證11第1285頁之請款金額不一。 5、原證14-16可證,本件專利僅為早期公開,未公告許可。如第三地代理人確實有進行專利最終答辯,應有准駁決定,應請原告提供,以證明確有執行該答辯事務。 6、原告與原告所轉託之第三地代理人之關係為何,非被告所得置喙。第三地代理人以何名目向原告請款?原告有何以願意付款?與被告無關。 |
| | | | | | 1、本件為美國發明專利繳交第3.5~7.5年年費,依原證2第4頁「第3.5~7.5年年費」服務項目,原告服務費即為3,000元。代收代付款依原證6第530頁為美金(USD)1,375元,並依原證6第532頁臺灣銀行即期賣出匯率28.51換算為新臺幣39,201元。 2、依原證11第1291頁,本件原告於110/04/14匯款新臺幣263,730元(計算式:美金9,255x即期匯率28.496)至美國代理人指定帳戶(原證6第530頁),其中即包含本件代收代付款39,201元(左側原子筆+螢光筆註記之請款單編號A0000000)。 | 1、否認原證2為兩造約定之報酬標準。 2、第三方請款之金額不知依何約定而來。 3、未證明原告本身及第三地代理人工作內容。 4、原證11第1291頁匯款與原證6第527-532頁之請款金額不一。 5、原告與原告所轉託之第三地代理人之關係為何,非被告所得置喙。第三地代理人以何名目向原告請款?原告有何以願意付款?與被告無關。 |
| | | | | | 1、本件為日本發明專利繳交第5年年費,依原證15第1頁「第4~6年費,每年」服務項目,原告服務費即為3,000元。代收代付款依原證6第536頁為日圓(JPY)24,400元,並依原證6第532頁臺灣銀行即期賣出匯率0.2771換算為新臺幣6,761元(本件亦為109/12/18請款)。 2、依原證11第1299頁,本件原告於110/02/05匯款新臺幣20,917元(計算式:日圓78,400x即期匯率0.2668)至日本代理人指定帳戶(原證6第536頁),其中即包含本件代收代付款6,761元(左下角原子筆+螢光筆註記之請款單編號A0000000)。 | 1、否認原證2為兩造約定之報酬標準。 2、第三方請款之金額不知依何約定而來。 3、未證明原告本身及第三地代理人工作內容。 4、原證11第1299頁匯款與原證11第1293頁之請款金額不一。 5、原告與原告所轉託之第三地代理人之關係為何,非被告所得置喙。第三地代理人以何名目向原告請款?原告有何以願意付款?與被告無關。 |
| | | | | | 本件為台灣新型專利回復專利權及年費,依原證2第2頁「其他程序」服務項目,原告服務費訂為3,000元。代收代付款依原證6第540-541頁為11,400元。 | |
| | | | | | 本件為台灣發明專利回復專利權及年費,依原證2第2頁「其他程序」服務項目,原告服務費訂為3,000元。代收代付款依原證6第546-547頁為11,400元。 | |
| | | | | | 本件為台灣發明專利回復專利權及年費,依原證2第2頁「其他程序」服務項目,原告服務費訂為3,000元。代收代付款依原證6第552-553頁為11,400元。 | |
| | | | | | 本件為台灣發明專利回復專利權及年費,依原證2第2頁「其他程序」服務項目,原告服務費訂為3,000元。代收代付款依原證6第558-559頁為11,400元。 | |
| | | | | | 1、本件為中國大陸發明專利結案,依原證2第7頁「其他程序」服務項目,原告服務費訂為5,000元。代收代付款因未請複代理人進行協助故為0元。有申請號及公開號(原證14-21)。 2、本件因被告指示不答辯(參原證1第267-268頁),未取得專利,故僅有公開號無公告號。 | 1、否認原證2為兩造約定之報酬標準。 2、未證明工作內容。 3、原證14-21可證,本件專利僅為早期公開,未公告許可。如第三地代理人確實有進行專利最終答辯,應有准駁決定,應請原告提供,以證明確有執行該答辯事務。 |
| | | | | | 1、本件為日本發明專利結案,依原證15第2頁「其他程序」服務項目,原告服務費訂為3,000元。代收代付款依原證6第566頁為日圓(JPY)60,000元,並依原證6第567頁臺灣銀行即期賣出匯率0.2538換算為新臺幣15,228元。有公開號及相關記事(原證14-5)。 2、依原證11第1321頁,本件原告於110/08/23匯款新臺幣21,897元(計算式:日圓85,400x即期匯率0.2564)至日本代理人指定帳戶(原證6第566頁),其中即包含本件代收代付款15,228元(左側原子筆+螢光筆註記之請款單編號B0000000)。 3、本件與編號11為同一申請案,因被告指示不答辯(參原證1第269-272頁),未取得專利,故僅有公開號無公告號。 | 1、否認原證2為兩造約定之報酬標準。 2、第三方請款之金額不知依何約定而來。 3、未證明原告本身及第三地代理人工作內容。 4、原證11第1321頁匯款與原證6第563-568頁之請款金額不一。 5、原證14-5可證,本件專利僅為早期公開,未公告許可。如第三地代理人確實有進行專利最終答辯,應有准駁決定,應請原告提供,以證明確有執行該答辯事務。 6、原告與原告所轉託之第三地代理人之關係為何,非被告所得置喙。第三地代理人以何名目向原告請款?原告有何以願意付款?與被告無關。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