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728號
上 訴 人 源辰光科股份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史博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霖陞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經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依其上訴聲明所得受之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9,738元(計算式:201,400元+388,338元=589,73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8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雅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啓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