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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77號
原      告  吳若葳 
訴訟代理人  許哲涵律師
被      告  明利照明工程傳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吳劉妹 


訴訟代理人  陳崇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3月25日14時30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5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子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霈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