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77號
原 告 吳若葳
訴訟代理人 許哲涵律師
被 告 明利照明工程傳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吳劉妹
訴訟代理人 陳崇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3月25日14時30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5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子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霈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