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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2801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劉佩聰 
被      告  豐億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盧叡瀚 
被      告  盧文聰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170,889元,及自民國111年11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0.41%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1年12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683,520元,及自民國111年11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0.41%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1年12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部分: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依兩造間所訂借據暨約定書第2章第5條規定,合意以本院為管轄第一審法院,故本院自有管轄權。
乙、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豐億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豐億公司)於民國111年5月20日邀同其餘被告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100萬元,借款期間自民國111年5月23日起至114年5月23日止,利息按一個月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息9.05%機動計算(現為10.41%),倘被告遲延還款,除按上述約定利率計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加計違約金。詎被告未依約繳納本息,經屢次催索均置之不理,依約其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尚有170,889元、683,520元,及均自111年11月23日起按上開約定利率計算之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為此爰依借據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請求被告負擔連帶清償責任,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答辯意旨略以:就證物原本部分形式上不爭執,有要進行協商等語。
三、經查,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暨約定書、原告一個月定儲利率指數、動撥申請書、帳務查詢明細、帳戶還款明細等文件為證,而被告雖稱願進行協商,惟並未提出任何還款計畫,亦未與原告協商還款方式,債權人即原告亦未同意被告之請求,且被告對於證物及欠款金額均不予爭執,自仍應就上開債務負擔連帶清償責任。從而,原告依借據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一、二項所示之金額、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陳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