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89號
原 告 李坤旺
訴訟代理人 簡靖軒律師
趙元昊律師
被 告 謙匯普樂室旅館經營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燁聯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陳正修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余信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5月29日16時,在本院第21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子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林霈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