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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900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萬欣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琪
訴訟代理人  陳忠勝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塞席爾商聖伯亞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聖芬
訴訟代理人  李漢中律師
            葉曉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本件原告起訴狀所列被告為塞席爾商聖伯亞有限公司,惟本件訴訟移送本院前即由塞席爾商聖伯亞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出具委任狀、委任訴訟代理人應訴並提起反訴;而分公司與總公司法人格雖同一,但均有當事人能力,此為我國實務通說(最高法院四十年台上字第三九、一0五號、六十六年台上字第三四七0號、四十年度民庭總會決議),是本件應訴及提起反訴之當事人,與原告起訴之被告是否同一當事人,非無疑義,自有釐清必要,爰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文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文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