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997號
上 訴 人 國際蒙特梭利教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林佑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明倫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5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其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60,90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5,20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7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筑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政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