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025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英旗帆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琇莉
訴訟代理人 張憲聰
張進豐律師
吳煥陽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日新汽車裝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寶錢
訴訟代理人 城紫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年○○月○○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本件因有後列事項有待查明,爰再開言詞辯論程序,兩造應於民國113年10月25日以前就後列事項具狀陳明,繕本逕送對造。兩造應陳明事項:
一、原告方面:
(一)原告起訴時已經就兩造間108年10月18日契約所交付之27,519碼油帆布,依實際交付數量(即超逾買賣契約訂購數量25,500碼達2,019碼)以每碼新臺幣(下同)85元計算、請求價款;嗣於113年6月27日以民事變更暨準備㈤狀主張就是份契約交付超逾約定數量之2,124碼部分,係追加契約,而依每碼130元計算、請求價款,並擴張訴之聲明;則原告就○○○年○月間所交付之2,019碼帆布,是否重複(以每碼85元、130元)計算及請求價款?
(二)兩造間108年10月18日、110年7月7日兩份合約,僅為約定規格、數量之油帆布買賣契約,抑或併有承攬(加工)約定?如併有承攬(加工)之約定,請敘明約定之加工內容並提出證據資料。
(三)兩造間108年10月18日、110年7月7日契約是否就驗收為約定,所約定之程序、時期為何?
(四)原告113年6月27日之民事變更暨準備㈤狀繕本何時送達被告?並提出證據資料。
二、被告方面:
(一)兩造間108年10月18日、110年7月7日兩份合約,僅為約定規格、數量之油帆布買賣契約,抑或併有承攬(加工)約定?如併有承攬(加工)之約定,請敘明約定之加工內容並提出證據資料。
(二)兩造間108年10月18日、110年7月7日契約是否就驗收為約定,所約定之程序、時期為何?
(三)兩造間110年7月7日買賣契約原告所交付之標的物帆布,經被告加工後交付陸軍後勤指揮部,於111年11月、12月間經驗收不合格,請具體指明驗收不合格項目係屬兩造間是次合約約定之何項內容(材質或加工)。
(四)被告主張業已解除兩造間108年10月18日、110年7月7日兩份契約:⒈係以不完全給付之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為由?⒉如為前者(給付遲延),於原告遲延後曾否定相當期限催告原告給付?如有,請敘明催告之時間、方式及提出證據資料,如否,請敘明無庸定期催告即得解除契約之依據。⒊如為後者(給付不能),主張原告因何情狀或事由陷於給付不能?⒋解除兩份契約之時間、方式為何並提出證據資料。
(五)何時收受原告113年6月27日之民事變更暨準備㈤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文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緯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