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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074號
原      告  賓仕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正鑫 
被      告  東部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純興 
訴訟代理人  臧新民 
上開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主張其前向被告購買車號000-0000號計程車,自民國111年3月23日起領牌使用,詎於111年12月24日行駛時發生火燒車,爰依兩造間器超買賣契約書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79萬1,100元,有民事起訴狀、民事補正狀可參。惟被告主事務所所在地為花蓮縣,有公司基本資料為憑,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管轄。兩造間無合意由本院管轄約定,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前揭規定,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姚水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華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