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185號
原      告    澳門陳光記餐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偉良
訴訟代理人    連惟眾律師
被      告    浩雲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徐泰平
被      告    劉桂芬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黃伃筠律師
被      告    王傳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3年1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因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吳佳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湘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