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185號
原 告 澳門陳光記餐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偉良
訴訟代理人 連惟眾律師
被 告 浩雲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徐泰平
被 告 劉桂芬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黃伃筠律師
被 告 王傳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3年1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因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吳佳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湘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