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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447號
原      告  王琤   

訴訟代理人  林奕秀律師
被      告  王瑾   

訴訟代理人  蔡樹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一百○○○年○月○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三十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3年1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英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潘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