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469號
原 告 大溪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志榮
訴訟代理人 范纈齡律師
賴建宏律師
複 代理人 黃柏諺律師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訴訟代理人 盧建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核發產權移轉證明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2月19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謝達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