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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469號
原      告  大溪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志榮  
訴訟代理人  范纈齡律師
            賴建宏律師
複  代理人  黃柏諺律師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訴訟代理人  盧建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核發產權移轉證明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2月19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謝達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