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50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文生
訴訟代理人 林建宏律師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鐘思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十二日所為之本院一百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五0九號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於民國113年7月19日具狀聲明上訴並繳納上訴費用,已於法定上訴期間內提起上訴,後於同年8月1日補提民事二審上訴理由狀,本院於同年月12日誤以上訴人已逾上訴期間,其上訴為不合法,而裁定應予駁回上訴人之上訴,自有未洽,爰依職權撤銷本院於113年8月12日所為之本院112年度訴字第3509號裁定。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香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