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59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巨申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偉伸
上列上訴人因給付委任報酬事件,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35,000元,依照新制計算,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7,88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正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