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67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賢容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陳妍婷、第一金證券股份有公司忠孝分公司、第一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3年5月21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600,94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4,20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並按對造人數提出上訴狀之繕本或影本,逾期不補,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杜慧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玉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