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68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元邑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馥渝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昕芹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乃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66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0,7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亭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