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773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王昱翔
被 告 葛林衛農業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秝妤
兼法定代理
人 劉候菊芳(即劉秉承之繼承人)
劉定雄(即劉秉承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二十七日上午九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