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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792號
原      告  游翔崴  
訴訟代理人  陳怡榮律師
被      告  鄭賜輝  


            唐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君原  
訴訟代理人  高靜怡律師
被      告  元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智豪  
訴訟代理人  陳智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9月24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27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姜悌文
         
                   法 官 黃愛真
         
                   法 官 黃靖崴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