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792號
原 告 游翔崴
訴訟代理人 陳怡榮律師
被 告 鄭賜輝
唐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君原
訴訟代理人 高靜怡律師
被 告 元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智豪
訴訟代理人 陳智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9月24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27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姜悌文
法 官 黃愛真
法 官 黃靖崴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