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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806號
原      告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訴訟代理人  盧祈翰

            彭昱愷
被      告  雲漢鐳射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  清算人  蔡永隆

被      告  葉梅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9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更正如附表所示之內容。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顧仁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葉佳昕

附表:
應更正處
原記載內容
更正後記載內容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即第1頁第13行
雲漢雷射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雲漢鐳射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1行即第1頁第22行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欄壹、二、第6行即第2頁第11行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欄壹、二、第10行即第2頁第15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