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951號
原 告 李嘉雯
訴訟代理人 林家慶律師
陳思愷律師
原 告 李澤隆
李岳峰
李嘉瑩
被 告 餘慶之家健康股份有限公司
負 責 人 郭濟安
訴訟代理人 李良玉
被 告 王能才
陸錦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7月7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27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5年4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惟上開言詞辯論期日原告李澤隆、李岳峰、李嘉瑩經合法通知未到庭,而未經到場當事人聲請一造辯論判決,未免因此導致判決不合法,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職權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言詞辯論期日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秋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顏莉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