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04號
原 告 張美珍
李樹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仁炫律師
被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陳冠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2月24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尚有應行確認及調查之處,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潘英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文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