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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053號
原      告  張瑋仁  
訴訟代理人  蔡瑞芳律師
            王曹正雄律師
被      告  六川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麥可  

            陳冠廷  
            羅佑珍  

被      告  詠聖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玉薇  


前列六川集股份有限公司、詠聖企業有限公司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馬偉涵律師
            郭立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關「詠聖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詠聖企業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關「詠聖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顯有誤寫誤算之情形,揆諸前開民事訴訟法條文規定,自應更正為「詠聖企業有限公司」。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陳薇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