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053號
原 告 張瑋仁
訴訟代理人 蔡瑞芳律師
王曹正雄律師
被 告 六川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麥可
陳冠廷
羅佑珍
被 告 詠聖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玉薇
前列六川集股份有限公司、詠聖企業有限公司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馬偉涵律師
郭立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關「詠聖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詠聖企業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關「詠聖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顯有誤寫誤算之情形,揆諸前開民事訴訟法條文規定,自應更正為「詠聖企業有限公司」。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陳薇晴